2013年5月5日,甲公司因中标一项桥梁工程向乙公司订制一批特种水泥预制构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图纸和钢筋由甲公司提供;水泥由乙公司提供;加工费为150万元,甲公司预付5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3年7月1日;交付地点为甲公司的工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7月1日、经A银行承兑的汇票交给乙公司。2013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钢筋,合同约定交付地点为乙公司的库房。丙公司交货后,乙公司在使用时发现该批钢筋属于“瘦身钢筋”,经鉴定不符合要求,即以合格钢筋替代生产。随后,乙公司将此事告知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承担使用合格钢筋的款项。甲公司提出应当由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为赶工期,只得答应乙公司的要求。 2013年5月15日,乙公司为购买水泥,将甲公司签发的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B公司收到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由于疏忽将C公司的签章盖在了“背书人栏”中,而将自己的名称记载在“被背书人”栏中。 2013年7月5日,C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A银行拒绝。C公司取得拒绝证明后,随即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以合格钢筋替代生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副经理贾某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编制并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2014年3月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额度最高可以是多少万元?
丙公司可否在章程中规定“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债务一概不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2014年3月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时,是否需要保荐人?并说明理由。
丙公司可否再单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说明理由。
2009年8月,王某、张某、李某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2009年10月,甲公司联合另外五家公司共同设立了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乙公司于2013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同年6月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4年2月15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董事会组成人员调整方案。决议通过后,持有甲公司15%股权的股东王某对利润分配数额有异议,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据了解,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按照投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按照平均原则分配利润。 2014年2月底,甲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2014年3月,乙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聘请N证券公司为承销机构。N证券公司了解到:乙公司净资产为1.2亿元;2008年乙公司首次发行2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债券本息已全部支付。同月底,乙公司编制并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乙公司副经理贾某于2014年3月15日购买了本公司股票1万股用于投资,但并没有任何转让股票的行为。2014年4月,乙公司拟对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享有表决权;公司利润分配实行同股同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与其他股份一同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审议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董事会组成人员调整方案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做出决定?
王某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裁定宣告A公司破产?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