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甲公司拟向中国投资,并制订了一份投资计划,其有关计划要点如下:
(1)与中国乙公司共同投资举办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20%。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合营一方对外转让出资额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与中国丙公司共同成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甲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再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某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甲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甲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前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甲公司适当的补偿。
(3)拟并购国内丁国有企业70%的股权,将丁国有企业改组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继续生产其原有的产品。并购前,该外国公司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达22%。以上投资计划向丁企业和有关部门报送时,有关部门要求该外国公司就并购丁国有企业的情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报告。
要求:根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第小题:
甲公司拟与中方乙公司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甲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及出资额的转让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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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能否请求丁返还?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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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甲并未张贴任何悬赏启事,乙寻找到甲,主动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等320元,乙的请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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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分析回答下列第小题:
假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因轻微过失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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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甲是否能够拒绝支付该酬金?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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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临时股东会没有通过该并购协议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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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的5名董事是否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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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均由C公司承继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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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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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的机器设备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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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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