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答
主观

下列各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

(2)决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向乙公司进行投资,并制定了相应的投资方案。

(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公司股东大会在参考了乙公司上一期期末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后认为,乙公司经营业绩优秀,公司潜力非常大,因此一致通过批准了董事会制定的投资方案,决定向乙公司进行投资。但依法对乙公司进行出资后,乙公司因为财务造假问题被公之于众,经查,乙公司经营亏损严重,而为其提供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甲公司投资损失惨重,遂依法对B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要求B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B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虽然乙公司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明显与会计准则相抵触,但当初进驻乙公司从事该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为本事务所招聘的临时工,业务水平较低,其编制的相关工作底稿质量较差,项目负责人也未认真审核便通过,因此本所并非故意出具不实报告,但终归造成了甲公司损失,本所愿意就被审计单位乙公司不足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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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试题
  1. 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分别说明张某、王某、李某、赵某、钱某、孙某、黄某是否符合拟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或相关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2. 下列各2011年1月,A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A集团)拟将其全资拥有的B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整体改制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A集团制定了相应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

    (1)B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A集团拟联合D公司、赵某和钱某共同发起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A集团拟将B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折合为股本5000万元,D公司、赵某和钱某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1000万元出资。

    (2)该公司于2012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5000万元。原有股东没有认购新股。3月,该公司董事会拟增加董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有关董事会中董事选举的问题,7名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况,以及拟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张某,拟任董事,海外研究生毕业,现欠招商银行一笔数额较大的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贷款到期尚未清偿。

    王某,拟任董事,本科学历,现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职务。

    李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现担任D公司总经理。

    赵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2006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2007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赵某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钱某,拟任独立董事,工学博士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

    孙某,拟任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历,现担任D公司副经理。

    黄某,拟任独立董事,教授,现在某大学法学院任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以及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拟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变更B公司的组织形式时的折股方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 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4. 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5. 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6. 下列各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没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1年2月就2010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7. B会计师事务所的免责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8. 甲公司对B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中,被审计单位乙公司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并说明理由。

  9. 甲公司的证据是否足以推定B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0. 根据本题(5)所述事实,分析说明发行优先股的数量和筹集资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