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
2002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生产设备,签发了一张为期6个月的商业汇票。乙公司将该票据转让给丙,丙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文句,并在票据上签章后交给丁,丁将汇票又转让给戊。戊向银行提示付款。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设备后,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甲、乙公司因此发生争议。甲公司遂通知银行停止支付票据款。
2002年10月9日,甲公司会计室被盗,除丢失现金外,还丢失1张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A将从甲公司盗得的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购买电脑一台,B公司不知该汇票是A盗取的,收下了汇票,并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背书”字样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D,但D又将其转让给E。10月25日,E持该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将票据款支付给E。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银行认为甲公司挂失止付已过12天,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已失效。甲公司认为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票据已失效。银行不应明知票据已丢失仍然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能否以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
(2)若戊未获提示付款,甲、乙、丙、丁应否向戊承担票据责任?
(3)B、C、D、E对甲公司丢失的票据进行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4)银行认为甲公司挂失止付已过12天,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已失效的理由是否正确?甲公司认为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票据已失效,银行不应明知票据已丢失仍然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
(5)若E向银行提示未获付款,则E能否向A、B、C、D行使追索权?
甲公司与乙公司协议合作开发某产品的生产新技术,共享利益。但当乙公司主张申请专利时,甲认为技术还不成熟,一旦公开将丧失其秘密性,故不同意申请。乙公司见此状况遂独自申报专利,但被专利局驳回。
后乙公司与甲公司几经协商,甲公司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乙公司再次向专利局申报专利,获得了批准。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该专利由丙公司独家实施,丙公司支付使用费。3个月后,丙公司拒绝向乙公司支付使用费,理由是甲公司也在使用该专利技术。后经调查,丙公司将该专利技术秘密许可丁公司使用。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在甲公司不同意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独自申请专利权?,
(2)在甲公司放弃专利申请权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独自申请专利权?
(3)乙公司取得专利权后,甲公司能否实施该项专利?
(4)丙公司能否将该专利技术再授予丁公司使用?
甲是某机械厂的工人,辞职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小型五金加工厂。并聘请乙担任该厂的业务员,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10 000元以上的业务开支,须由甲批准,10000元以内的业务开支,则由乙自主决定。由于五金厂承揽的业务较多,原材料严重短缺,又恰逢甲在外地出差,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因此,乙自作主张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了购买价款为 12000元的原材料合同。甲出差回来得知此事后,让乙通知丙退货。乙遂与丙进行协商,丙不同意退货。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日期将原材料运送到五金厂所在地,五金厂将原材料全部收下,但未付款。数月后,该批原材料全部用完。丙材料供应商多次催讨货款,五金厂都以由乙负担为借口拒绝付款。丙材料供应商在多次催讨无望的情况下,决定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该纠纷。
由于五金厂加工任务繁重,无法按时完成丁公司定制的一批不锈钢工具。就擅自将其中一部分加工任务交给了A加工厂。丁公司对A加工厂的加工质量不满意,于是要求解除与五金厂已订立的合同,拒绝支付该部分加工费并要求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代表五金厂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丙材料供应商与五金厂发生的合同纠纷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吗?如果不能,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3)五金厂擅自将加工任务交与A加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对五金厂提出的赔偿要求合法吗?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具。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具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家具,丙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乙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丁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演绎作品的作者不会因其演绎了原作品而享有被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 )
境内机构以设备向境外投资的,应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5%,以等值人民币缴存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 ( )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转汇银行可以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和退汇。 ( )
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 ( )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