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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

甲与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甲在3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

  • A.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 B.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 C.已成立但未生效
  • D.已成立并已生效
试题出自试卷《2015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标准预测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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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原告应负举证责任的事实包括哪些?(  )

    • A.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一副食商亭购买的事实
    • B.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了邵伟雄、乔鸣、李启、邵小雄的事实
    • C.邵伟雄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元余元的事实
    • D.邵传雄受伤已治愈的事实
  2. A市H区居民邵伟雄请邻居叶明星帮忙,在A市F区永一副食商亭(滚商店为坐落于A市S区的海龙食品公司设立,用的是海龙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将邵伟雄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乔鸣、李启及其子邵小雄的脸部也受了伤。邵伟雄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该啤酒的永一副食商亭交涉。永一副食商亭派人到邵家查实,确认该爆炸的啤酒为该商亭所售,但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啤酒产品质量问题,责任在啤酒厂(该啤酒为L省D县红山啤酒厂生产),让邵伟雄找厂家索赔。邵伟雄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了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乔鸣、李启、其子邵小雄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这些钱当时都是由邵伟雄支付的。事情发生一个月后,邵伟雄治好了伤,准备到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上述所有损失。邵伟雄为此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现假设你是值班律师,请回答以下问题:

    谁可以作为本案原告人?(  )

    • A.邵伟雄
    • B.乔鸣
    • C.李启
    • D.邵小雄
  3. 哪些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

    • A.A市H区基层人民法院
    • B.A市F区基层人民法院
    • C.A市S区基层人民法院
    • D.L省D县基层人民法院
  4. 谁应作为本案被告?(  )

    • A.出售啤酒的永一副食商亭
    • B.A市海龙食品公司
    • C.红山啤酒厂
    • D.邵伟雄的邻居叶明星
  5. 下列有关保险经营规则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

    • A.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的2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 B.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 C.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 D.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的再保险分入业务
  6. 村民张某死后留有房屋6间,水牛2头,张某有妻张乙,两个孩子张丙和张丁,对其遗产继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房屋6间由张乙、张丙和张丁各2间
    • B.房屋6间由张乙分得4间,张丙和张丁各1间
    • C.在遗产没有分割之前,各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为共同共有
    • D.对水牛的分割应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而不宜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7. 1990年河南某厂经商标局批准注册了“同心”商标。1999年宁夏某单位对该商标提出了质疑,称“同心”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的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标法,正确的说法是(  )。

    • A.该商标属于注册不当
    • B.同心商标注册已满5年,利害关系人不得再申请撤销注册
    • C.同心虽是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但文字本身具有其他含义
    • D.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8. 甲公司的一注册商标系乙画家创作的绘画作品,甲公司申请商标注册时未经乙的许可。现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交涉。乙对于此事可采取的正确做法有哪些?(  )

    • A.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 B.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的注册商标
    • C.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只能服从
    • D.采取许可方式,使甲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但甲应支付报酬并赔偿损失
  9. 乙企业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因与丙公司存在债务纠纷,被丙公司诉至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乙企业仍然没有偿还能力。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分支机构已无偿还能力。则人民法院采取的下列措施中,错误的是?(  )

    • A.裁定终结执行
    • B.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 C.裁定甲公司为被执行人
    • D.裁定宣告乙企业破产
  10. 1991年9月,原告某皮货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皮货公司供应贸易公司皮衣500件,价值5万元,货到付款。原告按约供货,但被告某贸易公司以皮衣式样不好,造成滞销、积压为由而拒付货款。1992年3月,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即裁定对原、被告账户各冻结5000元,作为结案时交付诉讼费用之用。又根据皮货公司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贸易公司新进电脑20台(约8万元),作为贸易公司败诉时折价偿付原告所用。本案存在的程序错误有(  )。

    • A.对案件受理费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是错误的
    • B.扣押贸易公司新进电脑20台超出了财产保全所受的请求范围限制
    • C.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应提供担保
    • D.本案财产保全措施没有优先考虑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