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答
单选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2款第1项规定:“The insurer is not liable for any loss attributable to the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but, unless the policy otherwise provides, he is liable for any loss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 even though the loss would not have happened but for the misconduct or negligence of the master or crew”。我认为:( )

  • A.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损失,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应负赔偿责任。
  • B.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损失,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 C.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或疏忽,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应视为保险人的行为。
  • D.在任何情况下,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试题出自试卷《2017年海上保险学考试试题及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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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书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199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评析此案

  2. 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输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 问对该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

  3. 一艘海轮满载各类货物离开天津港驶向南美某地,航行途中,不料海轮遇到海啸,激烈的颠簸使停放在舱面的汽车有半数被颠入大海,海轮因此而发生严重倾斜。为使船身平衡,减轻负荷,免遭倾覆的厄运,船长下令将舱面剩下的汽车全部抛入海中。 问上述哪些货损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

  4. 1999年1月,江西某公司将184吨价值100万余元的棉浆粕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运输工具为“赣南昌货0236”轮,航线注明为上海至南昌,交保险费1177.6元。同年1月13日18时30分,满载货物的“赣南昌货0236”轮航行至黄浦江106灯浮附近,为避免与他船碰撞,驾驶员采取倒车、右满舵等紧急避让措施,致使船舶打横,绑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54.7吨棉浆粕掉入江中漂失。漂失的棉浆粕价值人民币350080元。事故发生后,货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递交了出险通知书。并将54.7吨上述货物损失按保险金额每吨6400元计350080元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从货物起装地上海港务储运站的记录得知这54.7吨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证实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涉案船舶的驾驶员为避免碰撞,防止发生的事故,反采取的驾船紧急措施属于非施救行为。气象资料也证明,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情况良好,所以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于是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则认为,在运输过程中,因装载货物的船舶避免碰撞引起更大的事故,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的施救措施,致使船舶发生倾侧,装载在船面的棉浆粕掉入江中漂失,并且并不知道承运人将货物装在舱面,不存在告知义务,完全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行为,所以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 本案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试指出本案所包含的保险学原理,并作分析。

  5. 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不料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而发生了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途中遇到恶劣气候,在暴风雨的袭击下,船身激烈颠簸,玻璃制品相互碰撞而发生了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那么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呢?

  6. 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请求权的,( )。

    • A.该行为无效
    • B.该行为有效
    • C.该行为效力不确定
    • D.该行为有效,但保险人有撤销权
  7.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 ()

    • A.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 B.如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不得再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 C.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但必须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 D.如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不得再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以保险人的名义继续诉讼。
  8. 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自()取得。

    • A.接到出险通知之日
    • B.发生保险事故之日
    • C.做出赔付之日
    • D.法院判决之日
  9.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 ()

    • A.是保险人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 B.是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 C.是保险人应当以自己和被保险人的共同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 D.保险人必须要求被保险人首先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10.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代位请求赔偿权是指:

    • A.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 B.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同意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 C.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 D.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