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五人共同进行,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地市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工作管理权限,制定具体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雇佣社会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收费查询服务。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也可在后台数据库直接录入、修改数据。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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