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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材料,就如何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进行论证。要求:自拟标题,字数不少于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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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材料,谈谈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何意义。要求:条理清晰,内容全面。字数500字左右。

  2. 根据上述材料,就如何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进行论证。要求:自拟标题,字数不少于800字。

  3.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2.天津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现在汇集了50余个市级党政机关、部门制定的,具有现行效用,与百姓日常工作生活及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及有关资料1.5万多件,全文电子文件7000多份,内容涉及医疗卫生、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物价审批、财政税收、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和管理、劳动伤残待遇、优抚救济、养老保险、社会保险、供热取暖、产权交易、住房改革、房屋拆迁、下岗再就业等多个方面。

     3.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它们通过立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实现依法行政。法国在1978年颁行了《行政文书公开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公共团体、营造物法人等都有公开行政文书的义务,只有那些涉及私生活等非公开文书不在公开之列。法国是个以行政为主导地位的国家,政府的行政文书是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了这类行政文书,也就公开了政府信息。美国自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以后,又相继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隐私权法》、《电子情报自由法》等一系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其中的《情报自由法》还是世界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最为完备的法律之一。澳大利亚于1982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以后又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其基本精神是联邦政府各部门在不违犯《保密法》的前提下,应公开政府信息,这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

     4.韩国是亚洲国家中首先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国家。韩国于1996年制定了《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它对信息公开的宗旨、机关、原则、范围、例外情况以及权利救济等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日本紧跟韩国,于1999年5月也制定了《情报公开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情报公开的请求人;公开情报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公开的行政文书;请求人与行政机关就情报公开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使用行政诉讼作为救济手段,等等。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是世界上依法行政国家的一般做法。

     5.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知情权的一个有效途径。政府信息公开可以让公民知道政府的所作所为,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配合政府的工作;同时也可有效地监督政府,保证其在法治的范围内高效运作,为民谋利。

     6.2008年5月1日是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第一天。2008年4月30日,北京市政务门户“首都之窗”上详细公布了60个市级行政机关以及18个区县信息公开受理部门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市民可在除节假日以外的各单位上班时间内申请办理信息公开等相关事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使老百姓查阅政府“红头文件”有法可依。根据《条例》规定,本市为市民提供三处政府信息查阅点供市民查阅各类信息,现已揭牌向社会公众开放。此外,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近期开始运行,市民足不出户就可查阅自己所关心的政策法规。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等。《条例》要求本市各部门发出的“红头文件”都要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查阅中心,对于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将予以相应处罚。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即将出台的消息,引起了正在此间出席“第四届亚太地区媒体与科技和社会发展研讨会”专家的关注。专家们认为,这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法规出台后,将为尊重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提供制度化支持。专家们同时呼吁,作为信息公开的主要责任方,政府一方面要在信息公开操作过程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另一方面政府应逐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允许媒介对决策过程进行报道。

     8.2007年4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自起正式施行。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都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环境信息不公开和不透明,给一些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最典型的表现是,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后,肇事企业和当地政府的第一反应往往不是及时向当地居民和上级政府说明情况,而是能捂就捂,能瞒就瞒,能骗就骗。他们常常以“公布真相会造成公众恐慌”为由,以影响社会稳定为幌子,通过剥夺公众的环境知情权,逃避公众的批评和上级政府的责罚。

     9.信息公开的一个层面,是对突发公共事件事态的公开,也就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强调的:“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在近期北京东三环京广桥的塌陷事故中,交通管理部门就通过手机短信、交通广播等多种媒体手段,向全市公众通报此事,避免更多人因为交通堵塞影响正常生活。这种处理方式,值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采纳。

     国内外有不少人担忧,信息公开是否会造成公众的集体恐慌,甚至出现大规模的危机蔓延。从中外历史上看,这种情况不是没有。但集体恐慌往往出现在缺乏权威信息、谣言肆虐的时候。这就涉及信息公开的第二个层面,不但要让公众了解突发事件可能对社会和个人利益造成的影响,还要让公众了解政府的态度和目前的措施。政府态度和措施的信息公开,不但能缓解公众心理压力和恐慌,杜绝谣言,还能检验政府治理管理水平。从以往的封闭式操作,到向公众公布处理方法和处理态度,这对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性、果断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新要求。

     10.安徽推出首位政府新闻发言人。推出政府新闻发言人是合肥市推进政务公开的一种新举措,以便更好地架起政府、媒体、民众沟通的桥梁。该市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每半月一次,主要发布市政府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市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如有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11.汶川8.0级大地震,举国同哀。面对巨灾,中国政府在第一时间全面公开信息,凝聚抗灾力量。有关地震的海量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平面媒体、手机短信等途径,以最快的速度传递给全国人民。有了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开,民众始终跑在“谣言”之前,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怀疑和恐慌,凝聚起力量和信心。中央政府及救灾各方率先垂范,在抗震救灾中成功践行了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本。抗震救灾应急处置中的信息公开,为日常状态继续贯彻落实条例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给各级政府、各界群众以更强的信心和乐观的预期。

     “这次地震,公众能够得到的信息铺天盖地。在我国,人们以前从未如此逼真地看到过一个灾难这么多的场景和细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尹韵公在接受《嘹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这样评价,“此次地震的信息公布,堪称我国有史以来最快、最全面的一次,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可谓达到了极致。这在我国信息公开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2.透明政府的建立和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还有待于保密法的修改完善。现行保密法是20世纪制定的,有些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有不相适应之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其位阶低于《保密法》。按照立法的一般规律,本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精神先修改《保密法》,然后再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在法律尚未修改的前提下就颁布实施了信息公开条例。也正因为此,我们应该按照信息公开的精神考虑《保密法》的修改完善,从而有利于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效果,达到建立透明政府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目标。

     13.事实上,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我国就已开始推行政务公开的试点工作,直接为立法“热身”。目前,全国80%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了门户网站,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也在各部门、各地区全面建立起来。在诸如禽流感疫情、食品安全等危机发生时,政府都会及时公布真相。

     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