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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钓鱼执法”行为形成的主要原因。要求:层次清晰,逻辑分明,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字数500字左右。

试题出自试卷《陕西公务员(申论)模拟试卷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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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简述什么是“钓鱼执法”?应该如何纠正这一行为。要求:建议合理,有可行性,字数200字左右。

  2. 根据给定资料的内容,针对“钓鱼执法”事件写一篇文章,题目自拟,字数不少于1000字。

     要求:观点明确,内容充实,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3. 简述“钓鱼执法”行为形成的主要原因。要求:层次清晰,逻辑分明,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字数500字左右。

  4.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是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才可以开始答题。

     3.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9年10月14日,孙中界驾驶公司的金杯面包车,沿上海市闸航路自西向东行驶,准备到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接人。

     7时30分许,当孙中界进入浦东区域,行至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叉口时,他看到路中间站着一名青年男子,频频挥手示意他停车。

     “我看着他着急的样子,想着他肯定遇到了难事,就停下了车。他一下子就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座位上。我问他有啥急事,他说这么晚拦不到车,又非常冷,想让我捎他一程。”孙中界回忆说:“我刚好顺路,又看他只穿一件T恤,就有点同情他,打算捎他一程。上车后,他说按出租车的价格给我掏钱,我当时忙着开车也没搭理他。走了四五分钟后,这名男子说到了,我就缓慢停车。这时,他掏出10元钱,往我仪表盘右侧一扔,随后就伸脚急踩刹车,并伸手拔我的车钥匙。这时,我看见我车前侧过来一辆面包车,车上冲下几名便衣男子上了我的车,他们自称是执法大队的,说我黑车营运拉客。我赶紧解释,并说刚才上车的男子可以作证,可上车男子已不见踪影。”

     孙中界说:“这几个人把我从车里拽出,拿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把我推上面包车开进附近的一个胡同,胡同里停着一辆依维柯,他们又把我推到车上,上面有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我想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却被他们没收。他们在车上对我进行审问,一名男子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说我开黑车,非法营运。我说是对方主动上车,我也没向对方要钱,纯粹是出于做好事的心理。可他们坚持说我非法营运,还让我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因为尿急,我无法忍受,只好在上面签了字”。

     孙中界说:“当时僵持了大约1小时,我签字后,他们才放我走,车也被他们开走了。

     2.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军在去往公司开会的路上,他的“长安福特”在路口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的男子捂住腹部,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7分钟后,该男子“完全没有了胃疼的样子”,并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张军称,他当时立刻表示,“这是私家车,你胃疼才载你的,不要你钱”。两分钟后,“长安福特”应男子要求,转弯,停下。该男子试图拔出该车钥匙,并与张军扭成一团。七八名身穿黄绿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包抄上来。张军随后被执法人员强行押入一辆面包车,“长安福特”遭到扣押,那位男乘客则不知去向。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交付罚款10天后可取回扣押车辆。张军认为自己是“被钓的鱼”,并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而另一车主江涛也遭遇过“钓鱼执法”,他之所以肯定自己是“钓鱼案”受害者,有一个重要原因。2009年6月21日,他被“当场抓获”后,曾在同一个地方,重遇一男一女两位乘客。当时,他们正要求一辆桑塔纳“搭载”。江涛随即上前交涉,发现两名“乘客”身上有录音设备。

     “这很正常,真的黑车嘛,很难抓的。那么就找个‘钓钩’来,钓你上钩,让你做黑车,罚罚款喽。”在上海,一位老司机告诉记者,整个上海市至少有上千个“钓钩”。他说,每次执法前,执法大队都会先确定抓黑车的“地带”,然后带着“钓钩”前去踩点,一般一个区至少设置五六个点,一个点要抓至少5辆车。

     有知情人士透露,在闵行区,“钓钩”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获得300元人民币,“钓头”则提取200元。宝山区给“钓钩”开出的价格也是200元,南汇区250元,奉贤区则是600元。“钓钩”用这些钱准备录音笔等工具。一个成熟的“钓钩”,月收入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五六千元,而“钓头”每月能净赚1万至2万元。

     张军的代理律师郝劲松表示,根据以往经验判断,“钓钩”往往有两个特征:一是引司机到埋伏区,二是“试图拔车钥匙”。另外,“钓钩”往往携带录音设备,既然官方承认执法过程中的录音存在,“那么,上车的人无疑就是‘钓钩’”。

     3.受骗车主多为公司老板,有两人为私人老板司机。欺骗他们的“钩子”各出奇招,有说家人出车祸急着赶去,有扮成急着要生孩子的孕妇,甚至还有“钩子”一手吊个盐水瓶去拦车的。至于故意要给他们路费、强拔车钥匙、“扭住胳膊”带离小车、扣车及罚款万元等“钓鱼”流程和张军遭遇一致。对此,闵行区相关部门公开在电视媒体上表态,他们的执法是合法的。

     据了解,早在1992年上海开始打击黑车时,“钩子”就出现了。民间钩子数量在2006年激增,皆因规定举报有奖,每辆1次奖励500元。当年,甚至还出现了一名女“钩子”被黑车司机杀害的恶性事件。这些职业举报人形成了有组织的群体,一般有一个“钩子头”和执法人员联系,每个“钩子”头各有地盘。一个成熟的钩子能做到既安全又证据充分,月收入少则三五千,多则五六千元;钩子头一年可达十几万。一条黑车执罚产业链似乎悄然形成。

     4.一位自称同样受“钩子”之骗的上海车主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是2009年5月23日被抓,他的罚单和张军相差3883号,“差了3883就是所谓的3883辆,创造的收益是近4000万啊。中间相隔105天左右,一天平均有37辆车被抓。”

     在交通管理部门的官网上,一份《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显示该大队打击黑车成果,两年时间“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了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质疑,对“非法运营”法律上无明确界定。而在西方国家,为节省能源,政府还推广拼车行为。如果帮助路人也算“非法运营”,以后有病求救谁还敢停车。

     应松年教授认为:“‘钩子拔钥匙’行为是一种强制行为,强制行为须有法律授权。他似乎在配合执法,但若无法律授权,那与抢劫有何区别?协管人员和钩子似乎都参与了执法,需要明确执法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群众可以取证、录音、举报,但拔车钥匙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权,不能随意委托别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场方式,协助抓一个车给多少钱。”

     5.在英美法系中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例如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而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执法机关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执法机关也都曾使用过类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6.“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戴福律师说,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诱惑侦查也叫警察圈套,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手段。诱惑侦查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故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对诱惑侦查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痕迹,在我国并无适用法律依据。”

     而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并无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戴福律师认为,“行政执法不能追求以金钱量化,否则公权力捞钱太容易了。”

     姜明安教授介绍,目前正在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初稿已经过三审,对此类做法也有严格限定。他还认为,“钓鱼式执法可能扼杀互相友爱精神,还损害了执法机关公信力”,“为打击黑车创造这种执法方式,付出成本太大,得不偿失”。

     戴福律师认为,“钓鱼执法”本质上就是“公权碰瓷”。“碰瓷”是指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诈勒索。对于现实中发生的“碰瓷”勒索钱财的行为,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责任。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