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答
主观

(拆迁问题)

一、注意事项

1.本试卷主要测查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时限为150分钟。

2.请先仔细阅读给定资料,然后按照“申论要求”在给定的答题卡上作答。

3.请务必用28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准考证号,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在非指定位置或用铅笔作答的,一律无效。

4.不准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资料

1.“拆迁”这个曾经让许多人充满幸福与期待的字眼,在某些地方开始与“痛苦”“不公”等词汇相联。对于许多拆迁户来说,一座房子被拆,却又得不到合理补偿,带来的并不只是心理上的失衡,更实际的是,一些人因此而导致生活来源中断,交通、就医、入学不便,生活成本增加等问题。

某日,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62号的袁某家,被三四十人和两辆铲车团团围住,几分钟内住房就被拆毁。倔强的袁某在家门口的废墟上搭了个塑料棚,一住就是半个月。

如果说采用暴力、野蛮行为强拆群众房屋,给拆迁户留下了沉重创伤的话;那么,政府安置补偿措施不到位,给拆迁户带来的则是一种渗透在日常生活中的难言的苦痛。济南拆迁户井传芝愤愤不平地说:“房屋拆迁不是‘过家家’,政府说拆就拆,也没签任何安置补偿协议,口头答应拆一平方米补一平方米,事后却不认账。”据介绍,她原来住63平方米的房子,出租一部分,每年能收人4000多元,拆迁后只按每平方米13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住新房却要按每平方米670元的价格自己花钱买。她说:“我们本来过得好好的,现在房子一下子没了,还要拿出5万多元重新买房子,怎么出得起?”近一段时期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政府重大工程等一系列城建项目所引起的“圈地风”风靡一时,由拆迁引发的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城市拆迁已成为近年来群众信访反映的一大焦点。拆迁纠纷同时引发行政诉讼异常升温。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统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出现逐年迅猛增长的势头,2003年增幅达60%,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数倍的增长。浙江省政法委调查表明,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等引发的矛盾急剧增多,由此引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诉讼案的四分之一。

专门代理房地产诉讼的青岛中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振海说,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程序不合法、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落实不到位、商业拆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粗暴对待拆迁户等拆迁行为,使拆迁户的私有财产遭受损失,严重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于向阳认为,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城市拆迁本不可避免,但违法拆迁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普通百姓的家庭命脉,房子承载了太多的东西。很多拆迁户并没有因为拆迁而改善居住条件,相反却越拆越穷。拆迁使富裕起来的居民再次沦为城市贫困户的现象值得关注。

2.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重庆市民杨武、吴苹夫妇在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拥有一栋两层高的小楼。2004年9月由于此地要开发,杨、吴收到拆迁通知书,但由于和开发商多次交涉未能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两人拒绝拆迁。两年多过去了,开发商为了不影响进度,动手在周边已拆迁地区进行地基开挖,结果形成了周边是深坑、唯有小屋孤伶伶立在中央的“奇观”。

2007年2月6日“钉子户”照片首度被粘贴网络;3月初各大站点论坛开端流传“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文章;3月8日,《南方都市报》首度刊登此新闻,随后引发各媒体跟进报导。随着各大站点和网友的转贴讨论,逐渐炒热此话题,直至成为家喻户晓的事件。在持续近一个月的紧张对峙之后,4月2日重庆市杨家坪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对象杨氏夫妇,在当地法院的主持下与拆迁方最终达成协议。

200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指出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通知要求,要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国外政府通常强调,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确保公正补偿。

某研究社会转型的学者指出,政府直接参与强制拆迁的背后,不是简单的权力滥用问题,而涉及到政府职能定位的深刻本质,我们还是不懂得,现代政府对社会生活不是高高在上的,而是引导管理、提供服务,而不是动辄直接介入,全面干预,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

某民间维权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在2005年的拆迁事例中,有的城市超过百分之六十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并且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其补偿费不到法定标准的十分之一,政府部门挪用、挤占、贪污拆迁补偿资金现象严重,监管不到位。

国外、国内媒体的报道则主要集中在大量政府公安、城管强制拆迁过程中,引发群体性暴力冲突,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

3.辽宁省副省长在城市棚户区改造问题上反复强调“一个居民不同意都不能强拆”“要做到逐户征求意见,想办法沟通,达到居民满意为止”,实现“和谐拆迁”。辽宁的谨慎自然让人联想到重庆“最牛的钉子户”。

重庆市长在回应“钉子户”事件时说得好,此“钉子户”在重庆存在长达两年多,本身就说明我们是一个法治政府。各方心里都有个底线,政府、开发商与“钉子户”都尊重法律自然好。但若论及拆迁是否关涉到“老百姓的公共利益”,则产生了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公共利益肯定不是政府说了算,也不应是“有史以来最牛的开发商”说了算,而应是老百姓说了算。老百姓如何说了算呢?至今缺乏严格的程序和界定。

今天的中国,无疑是在经历一个飞速发展和新旧交替的时代,城市规划建设每天都在进行,政府对土地的征用和居民拆迁当然难以避免。但是,当残垣断壁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纷纷塌落时,我们社会中的某些传统屏障却始终冥顽难移。这种严重的不协调,势必导致社会矛盾的严重激化以及相关恶性案件的频频发生。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司法原本是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的手段。中国大陆各地的拆迁纠纷急速增加,民怨逐步升温,而在最近发生的有关事件中,被拆迁人却没有选择司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要采用令人扼腕叹惜的非理性的方式。这足以令人惊醒,令人深思。

在惜墨如金的美国宪法中,其第五条修正案专门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要求州政府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取得私有财产并保证不得拒绝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各州宪法对此问题也有类似规定。

在美国,征收主要分两种形式。第一种称为Po1ice power,通常直译为警察权,是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而无偿对所有人的财产施以限制乃至剥夺的行为。警察权包括土地区划(Zoning),建筑以及健康法规(Bui1ding and Hea1th Code),让移要求(Set--backRequirement),土地分割(Abatement),污染(Po11ution)以及出租管制(Renta1 Contr01)等。警察权准许政府规划私人土地,而不需要支付补偿。这种征用的方式得以适用的场合非常有限,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格制约。第二种是有偿征收,英文称为eminent domain或condemnation,指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行为。这里讨论的主要是指第二种征收形式。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关于有偿征收(emingnt domain)的规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该修正案规定了征收的三个要件:

(1)正当的法律程序(Dueprocess of 1aw);

(2)公平补偿(Just compensation);

(3)公共使用(Pub1icuse)。

4.2009年4月10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采取投掷汽油瓶和向执法人员泼洒汽油等方式阻挠,致使依法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钟昌林再次带领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人员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依法拆除。“当时胡昌明虽不在现场,但仍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在其违法建筑楼顶平台上的前妻唐福珍及亲戚10余人联络,对执法人员的喊话、劝说置若罔闻,再次采取向执法人员投掷砖头、石块、汽油瓶及点燃汽油等方式进行阻挠,致使10多名执法人员被打伤、烧伤。当然,在拉扯过程中双方有一些肢体抓扯,这也是事实。”钟昌林说。

在相持了近三小时后,站立于楼顶平台楼梯井顶端的唐福珍情绪失控,做出极端举动:向自己身上倾倒了汽油并用自备打火机点燃。楼下的消防队员立即用泡沫水枪喷洒灭火,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迅速搭梯攀登救人,唐福珍身上的火随即被扑灭。

唐福珍被执法人员从违建楼顶救下送往医院后,金牛区有关方面迅即派出专人,24小时协助医院做好抢救工作。成都军区陆军总医院专门成立了副院长牵头的专家医疗组,采用最好的设备和技术予以救治,并先后两次对唐实施植皮手术。

11月29日,唐福珍因伤情严重突现生命危险,金牛区、街道领导及相关人员迅速赶赴医院协同医务人员全力施救。深夜时分,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面对这些过去没有过的社会冲突和矛盾,需要转变我们看待这些冲突和矛盾的思维方式。最基本的、首先的一个前提是,这些利益本身往往都是正当的;人们利用各种方式来追逐自己的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也都是正当的。这样,在整个社会的层面上,利益的冲突和表达,就将会成为一个常规性的现象。在我们过去的观念中,对利益冲突有几个明显的认识上的误区。第一,不承认利益冲突的合法性,甚至对利益冲突作一种负面的道德评判。以为利益冲突是一种自私的表现。第二,往往过多地从政治角度来理解利益冲突。一说到利益冲突,就很容易将之与反对政府甚至社会动乱联系起来。结果往往是忽视了建立能够容纳利益冲突和利益表达机制的种种制度安排。

5.2010年9月17日晚,抚州市委对宜黄县“9•10”拆迁事件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对“9•10”拆迁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抚州市委决定分别对其两人立案调查;宜黄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李敏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抚州市委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并免去其宜黄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职务。

如今,宜黄“9•10”拆迁事件相关责任人已被处理,这是萧瑟秋意中令人眼前一亮的春色。平心而论,无论是立案调查还是免去职务,相关责任被及时处理,是宜黄县“9•10”拆迁事件抵达正义的重要一环,是取信于民,给公众一个交代的必要步骤,更是告慰自焚者和钟家人的必由起点。

处理宜黄“9•10”拆迁事件相关责任人,是取信于民的坚实一步,这是个进步的起点。但在具体的事件处理方式上仍有更多值得期待之处:

其一,相关部门在信息披露上,如何更及时更准确更充分?自焚事件发生在9月10日,消息甫一传出,舆论哗然,互联网上更是激愤一片,但直到12日下午,当地部门才发布通报,首度回应“拆迁户烧伤事件”,这显然就错过了最佳回应时间,遮蔽了公众知情权。此外,从11日到18日,在长达一周的时间里,除了一则通报之外,公众再也看不到当地部门的即时回应,这就必然加重民意疑窦,客观上制造了官民对立。

其二,如何确保真相完全呈现?没有真相就没有和解,没有真相就不可能达成共识。有关该事件的通报称:9月10日上午10时许,宜黄县城建部门工作人员到钟如奎家中开展政策法规解释和劝导工作,其间钟家以浇灌汽油等极端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威吓,却不慎误烧伤自家3人。这种自辩色彩明显并且有违事实的说辞,强化了舆论的抵触心态,更激起了无数网友的逆反情绪,使事态更加恶化。显然,如果当地部门回应及时、实事求是,也就不会引发民意如此反弹。

此外,人们更想知道的是,如何避免类似拆迁悲剧发生。《人民日报》目前针对宜黄“9•10”拆迁事件刊发评论称,权利救济不能等到矛盾激化那一刻。被拆迁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谈判筹码与谈判能力都相对弱小,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其权利救济有积极意义。拆迁房屋评估制度、听证制度等的完善,是在拆迁之前就应有的救济手段。

不管怎么说,“9•10”拆迁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被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上级部门不回避不掩盖不推诿的执政意识。处理责任人是一个令人欣慰的阶段性成果,接下来如何采取措施,画上一个让公众满意的句号,我们拭目以待。

6.现在的拆迁条例没有“征收”两字,也就是对如何规范政府征收权力,未予任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拿到政府发给的产权证,而拆迁人拿着政府发给的拆迁许可证,两个证其实就发生了一个冲突。从政府角度来讲,前面给你发了一个产权证,后面又给他一个拆迁许可证。如此,在被拆迁人仍然拿着政府发放的产权证的同时,拆迁人却又拿到了政府发放的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注定要被拆,剩下的“权利”仅仅是与拆迁人谈如何补偿安置,这是极其荒唐的。

《南都周刊》2010年第1期以“拆迁荒诞剧”为题,对目前暴力拆迁的现象进行了专题分析报道。该刊认为:实际上,暴力拆迁已经演绎成一部令人哭笑不得的黑色幽默剧,甚至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围绕拆与被拆,博弈的各方犹如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发展出各有特色的策略,并衍生出各种职业化、专业化的博弈角色。他们当中,有职业钉子户、有专业上访户、有职业拆迁队、有“拆迁点子人”。因为拆迁,原来的信访办主任走上了漫长而无望的上访道路;因为拆迁,原来的拆迁队长应聘为职业“钉子户”;因为拆迁,现任的法官摇身成为了告状人。这种连最天才的编剧也未必编造得出的角色转换,将拆迁这部大戏,从正剧变成了荒诞剧。该刊还回溯了拆迁的过往悲剧:2003年南京市民翁彪自焚抗议住宅被玄武区拆迁办强行推平,身体中度三级烧伤;2006年菏泽市民李民生上吊自杀身亡以此抗议房屋补偿价格偏低;2007年苏州市民马雪明一家在拆迁公司的强拆过程中砍杀拆迁人员致2死1伤,夫妻儿子全部获刑;

2009年成都市民唐福珍自焚,以“伤己”的方式进行极端抗议……

在一些地方,为了“公共利益”的开发通常都转变为少数人受益的项目,这个过程往往伴随着政府公权力的强行推进,冲突由此而生。数据显示,国家信访局从2003年到2006年接待的上访人数当中,有近40%涉及拆迁,而在当时的建设部这个比例竞高达70%~80%。

7.开发商主导的拆迁模式不合常理的地方在于,开发商原本就不该与被拆迁人发生联系。就好像甲(政府)从乙(被拆迁者)处买东西,然后卖给丙(开发商)。可是现在是乙和丙直接谈起了价格,甲坐地收差价。我们可以看到,在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利益指向其实是非常清晰的,即都是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合

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的。只有政府的利益指向是模糊的。政府本应该代表公共利益决定是否拆迁,并运用行政权力平衡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在目前的中国社会现实中,政府在城市拆迁中还可能表现出其他利益追求,例如片面追求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营造政绩,直接获取土地出让金,等等。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政府和开发商形成利益同盟,成为强势的一方,而被拆迁久则成为弱势的一方。

在政府看来简单省事的开发商主导的房屋拆迁模式,很容易损害拆迁活动各方参与者的权益。被拆迁人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为了尽快完成房屋拆迁,开发商会将房屋拆迁工作承包给专业的拆迁公司;为了减少拆迁费用的支出,拆迁公司又会有意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为了排除拆迁障碍,拆迁公司甚至不惜采取违法拆迁或者野蛮拆迁,直接伤害了被拆迁户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再加之,政府有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拆迁活动,利用公权力干预拆迁人的私权利,最终造成被拆迁人权益的损害。比如,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开发商的资金投向,大多以行政手段决定基本价格,压制市场价格。这样,开发商就能够以较低的开发成本取得较高的利润。尤其是当政府和开发商结成利益同盟时,被拆迁人的权益会受到更大的损害,自己的房子不得不拆,对指定的价格不得不接受。

面对巨大的社会压力,政府部门并不能完全退居幕后。拿到土地的开发商抱怨政府开具空头支票,批评政府只收取土地转让金,却不提供平整好的建设用地。对于开发商而言,政府是土地的出让者,可以说是商品的销售人,开发商是土地的受让者,可以说是商品的消费者;当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商品不堪使用时,当然要找这个商品的出售者解决问题,政府作为销者自然不可能置身事外。另一方面,被拆迁人没有得到合理补偿或者蒙受野蛮拆迁之苦,必定会将怨气发泄到政府身上。这样一来,政府本想回避矛盾,没想到反而将拆迁的矛盾最终汇集到了政府自己身上。

另外,政府要从开发商那里获取土地出让金,开发商必然要将这笔出让金打入开发成本,最终又把它全部转嫁给广大购房者。因此,政府获取土地出让金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与民争利”的问题。其实,开发商也不轻松,他们要面对“钉子户”的顽强抵抗,拆迁速度、施工进度并不像想象得那么快,无形中增加了其开发成本。尤其是他们一方面要面对来自政府的种种压力,另一方面又要面对被拆迁人多种方式的抵制对抗,常使自己处于风口浪尖,成为矛盾的焦点,甚至留给社会不好的印象。

8.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正式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即将取代《拆迁条例》的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有专家认为,“拆迁”一词由“搬迁”取代,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专家解释说,“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

《法制日报》解读了“新条例”的十大亮点: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的唯一补偿主体;政府征收房屋必须要两次公告;发生“公共利益”争执交司法判决;危旧房改造必须有90%以上人数同意;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尊重被征收入补偿方式多样选择;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商业拆迁强调自愿公平,政府不介入。

9.在英国,政府或职能部门征用土地依据的是起源于19世纪的《强制征购土地法》。强调议会在确认土地的使用目的有利于公众利益前提下,用地部门才可以依法获得强制征用土地的权力。但在此期间,征地部门必须证明该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

在日本,是遵循于l953年就通过的《土地征用法》,该法授权日本政府在修筑公共设施时可以向社会征用土地。

在德国,则是按照《建设法典》的第85条、86条和87条规定:为了公众利益,可以征用土地。

在美国,因为国家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国家征用权”的概念就成为一项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力。而在实践中遇到两点问题,其一,此间在法理上的两个核心要件之一,即“公用”,而一旦被拆迁者提出“此为私有”,那么就直接冲突于“公用”,成为死点,几乎无法逾越;其二,“合理补偿”。而国家征用私地并不允许随意多给补偿费,因为征用开支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多与少,便进退维谷。

在英国,被确认适用《强制征购土地法》的门槛是很高的。征地部门必须证明该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比如证明该项目所带来的好处超过某些被剥夺土地的人受到的损失。并且在此基础上,《强制征购土地法》实施的第二个月,拆迁户可以得到10%的额外补偿。如果拆迁户是生意人,还应得到一笔商业损失的补偿。

在德国,因征地而做的赔偿,其额数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按市场价格给予赔偿为基本原则。具体做法则是由地区专员委托半官方的组织——房地产评估委员会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评估,提出初步征地赔偿额。此间如发生争议,可引入房地产评估专家对其房地产进行评估。也可以向州法院控告,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一般来说,如果两份专家评估报告的赔偿数额相差不是很大的话,法院作出倾向于高值的决定。

10.美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分为商业性拆迁和公益性拆迁。商业性拆迁是一种单纯的业主和房地产商之间的民事交易关系。政府只进行城市规划,是维持拆迁秩序的中立者。美国几乎每个县都通过直接民选建立了自己的区划委员会,负责本县的区域规划立法。区域规划立法极为详尽,甚至具体到每一块地的用法。一个房地产商想要开发一块地,不论他是否已经事先购买了这片土地以及住户的房产,都必须向该委员会递交详细的开发方案。委员会面向公众召开听证会,利益相关的民众全部有资格参与。依据听证结果,委员会进行表决,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开发案通过了,拆迁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自愿买卖,双方以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补偿标准的公平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要么放弃,要么“法庭上见”。

美国实施公益性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重要空间法》。该法涉及一个重要概念:国家征用权。“国家征用权”是指政府无需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获取私人财产的权力。当公共目的需要私人财产而所有人不愿出卖土地时,政府可以使用其强制征用权于所有人处强征得其财产。但是,“国家征用权”并不表示私权利的无条件放弃或被剥夺,该权力的行使受到了严格限制。征收须具备三个要件:正当的法律程序、公平补偿、公共使用;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指征收的程序必须合法合理,公平补偿是美国公用征收的基本前提,公共使用即征收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美国将公共利益界定的权力赋予了法院。

三、作答要求

1.概括给定资料所提供的主要信息,以便于有关领导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问题。要求:紧扣资料,概括全面,文字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不超过500字。(20分)

2.请对如何保障拆迁不损害群众的利益,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措施。300字左右。(20分)

3.假设你是某政策研究室的工作人员,请用不超过400字的篇幅,对资料中钉子户事件所折射出的房屋拆迁问题提出对策建议。(20分)

4.在我国,如何完善社会管理,应对协调不同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是当前各级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请你就我国政府如何妥善处理各类社会问题,写一篇文章,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要求:自拟标题,观点明确,联系实际,分析具体,条理清楚,语言流畅,字数在1200左右(40分)

试题出自试卷《2012年公务员联考《申论》高分突破试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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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拆迁问题)

    一、注意事项

    1.本试卷主要测查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时限为150分钟。

    2.请先仔细阅读给定资料,然后按照“申论要求”在给定的答题卡上作答。

    3.请务必用28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准考证号,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在非指定位置或用铅笔作答的,一律无效。

    4.不准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资料

    1.“拆迁”这个曾经让许多人充满幸福与期待的字眼,在某些地方开始与“痛苦”“不公”等词汇相联。对于许多拆迁户来说,一座房子被拆,却又得不到合理补偿,带来的并不只是心理上的失衡,更实际的是,一些人因此而导致生活来源中断,交通、就医、入学不便,生活成本增加等问题。

    某日,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62号的袁某家,被三四十人和两辆铲车团团围住,几分钟内住房就被拆毁。倔强的袁某在家门口的废墟上搭了个塑料棚,一住就是半个月。

    如果说采用暴力、野蛮行为强拆群众房屋,给拆迁户留下了沉重创伤的话;那么,政府安置补偿措施不到位,给拆迁户带来的则是一种渗透在日常生活中的难言的苦痛。济南拆迁户井传芝愤愤不平地说:“房屋拆迁不是‘过家家’,政府说拆就拆,也没签任何安置补偿协议,口头答应拆一平方米补一平方米,事后却不认账。”据介绍,她原来住63平方米的房子,出租一部分,每年能收人4000多元,拆迁后只按每平方米13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住新房却要按每平方米670元的价格自己花钱买。她说:“我们本来过得好好的,现在房子一下子没了,还要拿出5万多元重新买房子,怎么出得起?”近一段时期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政府重大工程等一系列城建项目所引起的“圈地风”风靡一时,由拆迁引发的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城市拆迁已成为近年来群众信访反映的一大焦点。拆迁纠纷同时引发行政诉讼异常升温。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统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出现逐年迅猛增长的势头,2003年增幅达60%,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数倍的增长。浙江省政法委调查表明,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等引发的矛盾急剧增多,由此引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诉讼案的四分之一。

    专门代理房地产诉讼的青岛中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振海说,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程序不合法、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落实不到位、商业拆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粗暴对待拆迁户等拆迁行为,使拆迁户的私有财产遭受损失,严重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于向阳认为,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城市拆迁本不可避免,但违法拆迁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普通百姓的家庭命脉,房子承载了太多的东西。很多拆迁户并没有因为拆迁而改善居住条件,相反却越拆越穷。拆迁使富裕起来的居民再次沦为城市贫困户的现象值得关注。

    2.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重庆市民杨武、吴苹夫妇在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拥有一栋两层高的小楼。2004年9月由于此地要开发,杨、吴收到拆迁通知书,但由于和开发商多次交涉未能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两人拒绝拆迁。两年多过去了,开发商为了不影响进度,动手在周边已拆迁地区进行地基开挖,结果形成了周边是深坑、唯有小屋孤伶伶立在中央的“奇观”。

    2007年2月6日“钉子户”照片首度被粘贴网络;3月初各大站点论坛开端流传“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文章;3月8日,《南方都市报》首度刊登此新闻,随后引发各媒体跟进报导。随着各大站点和网友的转贴讨论,逐渐炒热此话题,直至成为家喻户晓的事件。在持续近一个月的紧张对峙之后,4月2日重庆市杨家坪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对象杨氏夫妇,在当地法院的主持下与拆迁方最终达成协议。

    200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指出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通知要求,要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国外政府通常强调,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确保公正补偿。

    某研究社会转型的学者指出,政府直接参与强制拆迁的背后,不是简单的权力滥用问题,而涉及到政府职能定位的深刻本质,我们还是不懂得,现代政府对社会生活不是高高在上的,而是引导管理、提供服务,而不是动辄直接介入,全面干预,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

    某民间维权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在2005年的拆迁事例中,有的城市超过百分之六十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并且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其补偿费不到法定标准的十分之一,政府部门挪用、挤占、贪污拆迁补偿资金现象严重,监管不到位。

    国外、国内媒体的报道则主要集中在大量政府公安、城管强制拆迁过程中,引发群体性暴力冲突,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

    3.辽宁省副省长在城市棚户区改造问题上反复强调“一个居民不同意都不能强拆”“要做到逐户征求意见,想办法沟通,达到居民满意为止”,实现“和谐拆迁”。辽宁的谨慎自然让人联想到重庆“最牛的钉子户”。

    重庆市长在回应“钉子户”事件时说得好,此“钉子户”在重庆存在长达两年多,本身就说明我们是一个法治政府。各方心里都有个底线,政府、开发商与“钉子户”都尊重法律自然好。但若论及拆迁是否关涉到“老百姓的公共利益”,则产生了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公共利益肯定不是政府说了算,也不应是“有史以来最牛的开发商”说了算,而应是老百姓说了算。老百姓如何说了算呢?至今缺乏严格的程序和界定。

    今天的中国,无疑是在经历一个飞速发展和新旧交替的时代,城市规划建设每天都在进行,政府对土地的征用和居民拆迁当然难以避免。但是,当残垣断壁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纷纷塌落时,我们社会中的某些传统屏障却始终冥顽难移。这种严重的不协调,势必导致社会矛盾的严重激化以及相关恶性案件的频频发生。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司法原本是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的手段。中国大陆各地的拆迁纠纷急速增加,民怨逐步升温,而在最近发生的有关事件中,被拆迁人却没有选择司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要采用令人扼腕叹惜的非理性的方式。这足以令人惊醒,令人深思。

    在惜墨如金的美国宪法中,其第五条修正案专门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要求州政府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取得私有财产并保证不得拒绝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各州宪法对此问题也有类似规定。

    在美国,征收主要分两种形式。第一种称为Po1ice power,通常直译为警察权,是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而无偿对所有人的财产施以限制乃至剥夺的行为。警察权包括土地区划(Zoning),建筑以及健康法规(Bui1ding and Hea1th Code),让移要求(Set--backRequirement),土地分割(Abatement),污染(Po11ution)以及出租管制(Renta1 Contr01)等。警察权准许政府规划私人土地,而不需要支付补偿。这种征用的方式得以适用的场合非常有限,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格制约。第二种是有偿征收,英文称为eminent domain或condemnation,指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行为。这里讨论的主要是指第二种征收形式。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关于有偿征收(emingnt domain)的规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该修正案规定了征收的三个要件:

    (1)正当的法律程序(Dueprocess of 1aw);

    (2)公平补偿(Just compensation);

    (3)公共使用(Pub1icuse)。

    4.2009年4月10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采取投掷汽油瓶和向执法人员泼洒汽油等方式阻挠,致使依法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钟昌林再次带领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人员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依法拆除。“当时胡昌明虽不在现场,但仍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在其违法建筑楼顶平台上的前妻唐福珍及亲戚10余人联络,对执法人员的喊话、劝说置若罔闻,再次采取向执法人员投掷砖头、石块、汽油瓶及点燃汽油等方式进行阻挠,致使10多名执法人员被打伤、烧伤。当然,在拉扯过程中双方有一些肢体抓扯,这也是事实。”钟昌林说。

    在相持了近三小时后,站立于楼顶平台楼梯井顶端的唐福珍情绪失控,做出极端举动:向自己身上倾倒了汽油并用自备打火机点燃。楼下的消防队员立即用泡沫水枪喷洒灭火,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迅速搭梯攀登救人,唐福珍身上的火随即被扑灭。

    唐福珍被执法人员从违建楼顶救下送往医院后,金牛区有关方面迅即派出专人,24小时协助医院做好抢救工作。成都军区陆军总医院专门成立了副院长牵头的专家医疗组,采用最好的设备和技术予以救治,并先后两次对唐实施植皮手术。

    11月29日,唐福珍因伤情严重突现生命危险,金牛区、街道领导及相关人员迅速赶赴医院协同医务人员全力施救。深夜时分,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面对这些过去没有过的社会冲突和矛盾,需要转变我们看待这些冲突和矛盾的思维方式。最基本的、首先的一个前提是,这些利益本身往往都是正当的;人们利用各种方式来追逐自己的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也都是正当的。这样,在整个社会的层面上,利益的冲突和表达,就将会成为一个常规性的现象。在我们过去的观念中,对利益冲突有几个明显的认识上的误区。第一,不承认利益冲突的合法性,甚至对利益冲突作一种负面的道德评判。以为利益冲突是一种自私的表现。第二,往往过多地从政治角度来理解利益冲突。一说到利益冲突,就很容易将之与反对政府甚至社会动乱联系起来。结果往往是忽视了建立能够容纳利益冲突和利益表达机制的种种制度安排。

    5.2010年9月17日晚,抚州市委对宜黄县“9•10”拆迁事件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对“9•10”拆迁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抚州市委决定分别对其两人立案调查;宜黄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李敏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抚州市委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并免去其宜黄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职务。

    如今,宜黄“9•10”拆迁事件相关责任人已被处理,这是萧瑟秋意中令人眼前一亮的春色。平心而论,无论是立案调查还是免去职务,相关责任被及时处理,是宜黄县“9•10”拆迁事件抵达正义的重要一环,是取信于民,给公众一个交代的必要步骤,更是告慰自焚者和钟家人的必由起点。

    处理宜黄“9•10”拆迁事件相关责任人,是取信于民的坚实一步,这是个进步的起点。但在具体的事件处理方式上仍有更多值得期待之处:

    其一,相关部门在信息披露上,如何更及时更准确更充分?自焚事件发生在9月10日,消息甫一传出,舆论哗然,互联网上更是激愤一片,但直到12日下午,当地部门才发布通报,首度回应“拆迁户烧伤事件”,这显然就错过了最佳回应时间,遮蔽了公众知情权。此外,从11日到18日,在长达一周的时间里,除了一则通报之外,公众再也看不到当地部门的即时回应,这就必然加重民意疑窦,客观上制造了官民对立。

    其二,如何确保真相完全呈现?没有真相就没有和解,没有真相就不可能达成共识。有关该事件的通报称:9月10日上午10时许,宜黄县城建部门工作人员到钟如奎家中开展政策法规解释和劝导工作,其间钟家以浇灌汽油等极端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威吓,却不慎误烧伤自家3人。这种自辩色彩明显并且有违事实的说辞,强化了舆论的抵触心态,更激起了无数网友的逆反情绪,使事态更加恶化。显然,如果当地部门回应及时、实事求是,也就不会引发民意如此反弹。

    此外,人们更想知道的是,如何避免类似拆迁悲剧发生。《人民日报》目前针对宜黄“9•10”拆迁事件刊发评论称,权利救济不能等到矛盾激化那一刻。被拆迁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谈判筹码与谈判能力都相对弱小,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其权利救济有积极意义。拆迁房屋评估制度、听证制度等的完善,是在拆迁之前就应有的救济手段。

    不管怎么说,“9•10”拆迁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被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上级部门不回避不掩盖不推诿的执政意识。处理责任人是一个令人欣慰的阶段性成果,接下来如何采取措施,画上一个让公众满意的句号,我们拭目以待。

    6.现在的拆迁条例没有“征收”两字,也就是对如何规范政府征收权力,未予任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拿到政府发给的产权证,而拆迁人拿着政府发给的拆迁许可证,两个证其实就发生了一个冲突。从政府角度来讲,前面给你发了一个产权证,后面又给他一个拆迁许可证。如此,在被拆迁人仍然拿着政府发放的产权证的同时,拆迁人却又拿到了政府发放的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注定要被拆,剩下的“权利”仅仅是与拆迁人谈如何补偿安置,这是极其荒唐的。

    《南都周刊》2010年第1期以“拆迁荒诞剧”为题,对目前暴力拆迁的现象进行了专题分析报道。该刊认为:实际上,暴力拆迁已经演绎成一部令人哭笑不得的黑色幽默剧,甚至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围绕拆与被拆,博弈的各方犹如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发展出各有特色的策略,并衍生出各种职业化、专业化的博弈角色。他们当中,有职业钉子户、有专业上访户、有职业拆迁队、有“拆迁点子人”。因为拆迁,原来的信访办主任走上了漫长而无望的上访道路;因为拆迁,原来的拆迁队长应聘为职业“钉子户”;因为拆迁,现任的法官摇身成为了告状人。这种连最天才的编剧也未必编造得出的角色转换,将拆迁这部大戏,从正剧变成了荒诞剧。该刊还回溯了拆迁的过往悲剧:2003年南京市民翁彪自焚抗议住宅被玄武区拆迁办强行推平,身体中度三级烧伤;2006年菏泽市民李民生上吊自杀身亡以此抗议房屋补偿价格偏低;2007年苏州市民马雪明一家在拆迁公司的强拆过程中砍杀拆迁人员致2死1伤,夫妻儿子全部获刑;

    2009年成都市民唐福珍自焚,以“伤己”的方式进行极端抗议……

    在一些地方,为了“公共利益”的开发通常都转变为少数人受益的项目,这个过程往往伴随着政府公权力的强行推进,冲突由此而生。数据显示,国家信访局从2003年到2006年接待的上访人数当中,有近40%涉及拆迁,而在当时的建设部这个比例竞高达70%~80%。

    7.开发商主导的拆迁模式不合常理的地方在于,开发商原本就不该与被拆迁人发生联系。就好像甲(政府)从乙(被拆迁者)处买东西,然后卖给丙(开发商)。可是现在是乙和丙直接谈起了价格,甲坐地收差价。我们可以看到,在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利益指向其实是非常清晰的,即都是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合

    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的。只有政府的利益指向是模糊的。政府本应该代表公共利益决定是否拆迁,并运用行政权力平衡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在目前的中国社会现实中,政府在城市拆迁中还可能表现出其他利益追求,例如片面追求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营造政绩,直接获取土地出让金,等等。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政府和开发商形成利益同盟,成为强势的一方,而被拆迁久则成为弱势的一方。

    在政府看来简单省事的开发商主导的房屋拆迁模式,很容易损害拆迁活动各方参与者的权益。被拆迁人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为了尽快完成房屋拆迁,开发商会将房屋拆迁工作承包给专业的拆迁公司;为了减少拆迁费用的支出,拆迁公司又会有意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为了排除拆迁障碍,拆迁公司甚至不惜采取违法拆迁或者野蛮拆迁,直接伤害了被拆迁户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再加之,政府有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拆迁活动,利用公权力干预拆迁人的私权利,最终造成被拆迁人权益的损害。比如,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开发商的资金投向,大多以行政手段决定基本价格,压制市场价格。这样,开发商就能够以较低的开发成本取得较高的利润。尤其是当政府和开发商结成利益同盟时,被拆迁人的权益会受到更大的损害,自己的房子不得不拆,对指定的价格不得不接受。

    面对巨大的社会压力,政府部门并不能完全退居幕后。拿到土地的开发商抱怨政府开具空头支票,批评政府只收取土地转让金,却不提供平整好的建设用地。对于开发商而言,政府是土地的出让者,可以说是商品的销售人,开发商是土地的受让者,可以说是商品的消费者;当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商品不堪使用时,当然要找这个商品的出售者解决问题,政府作为销者自然不可能置身事外。另一方面,被拆迁人没有得到合理补偿或者蒙受野蛮拆迁之苦,必定会将怨气发泄到政府身上。这样一来,政府本想回避矛盾,没想到反而将拆迁的矛盾最终汇集到了政府自己身上。

    另外,政府要从开发商那里获取土地出让金,开发商必然要将这笔出让金打入开发成本,最终又把它全部转嫁给广大购房者。因此,政府获取土地出让金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与民争利”的问题。其实,开发商也不轻松,他们要面对“钉子户”的顽强抵抗,拆迁速度、施工进度并不像想象得那么快,无形中增加了其开发成本。尤其是他们一方面要面对来自政府的种种压力,另一方面又要面对被拆迁人多种方式的抵制对抗,常使自己处于风口浪尖,成为矛盾的焦点,甚至留给社会不好的印象。

    8.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正式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即将取代《拆迁条例》的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有专家认为,“拆迁”一词由“搬迁”取代,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专家解释说,“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

    《法制日报》解读了“新条例”的十大亮点: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的唯一补偿主体;政府征收房屋必须要两次公告;发生“公共利益”争执交司法判决;危旧房改造必须有90%以上人数同意;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尊重被征收入补偿方式多样选择;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商业拆迁强调自愿公平,政府不介入。

    9.在英国,政府或职能部门征用土地依据的是起源于19世纪的《强制征购土地法》。强调议会在确认土地的使用目的有利于公众利益前提下,用地部门才可以依法获得强制征用土地的权力。但在此期间,征地部门必须证明该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

    在日本,是遵循于l953年就通过的《土地征用法》,该法授权日本政府在修筑公共设施时可以向社会征用土地。

    在德国,则是按照《建设法典》的第85条、86条和87条规定:为了公众利益,可以征用土地。

    在美国,因为国家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国家征用权”的概念就成为一项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力。而在实践中遇到两点问题,其一,此间在法理上的两个核心要件之一,即“公用”,而一旦被拆迁者提出“此为私有”,那么就直接冲突于“公用”,成为死点,几乎无法逾越;其二,“合理补偿”。而国家征用私地并不允许随意多给补偿费,因为征用开支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多与少,便进退维谷。

    在英国,被确认适用《强制征购土地法》的门槛是很高的。征地部门必须证明该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比如证明该项目所带来的好处超过某些被剥夺土地的人受到的损失。并且在此基础上,《强制征购土地法》实施的第二个月,拆迁户可以得到10%的额外补偿。如果拆迁户是生意人,还应得到一笔商业损失的补偿。

    在德国,因征地而做的赔偿,其额数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按市场价格给予赔偿为基本原则。具体做法则是由地区专员委托半官方的组织——房地产评估委员会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评估,提出初步征地赔偿额。此间如发生争议,可引入房地产评估专家对其房地产进行评估。也可以向州法院控告,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一般来说,如果两份专家评估报告的赔偿数额相差不是很大的话,法院作出倾向于高值的决定。

    10.美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分为商业性拆迁和公益性拆迁。商业性拆迁是一种单纯的业主和房地产商之间的民事交易关系。政府只进行城市规划,是维持拆迁秩序的中立者。美国几乎每个县都通过直接民选建立了自己的区划委员会,负责本县的区域规划立法。区域规划立法极为详尽,甚至具体到每一块地的用法。一个房地产商想要开发一块地,不论他是否已经事先购买了这片土地以及住户的房产,都必须向该委员会递交详细的开发方案。委员会面向公众召开听证会,利益相关的民众全部有资格参与。依据听证结果,委员会进行表决,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开发案通过了,拆迁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自愿买卖,双方以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补偿标准的公平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要么放弃,要么“法庭上见”。

    美国实施公益性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重要空间法》。该法涉及一个重要概念:国家征用权。“国家征用权”是指政府无需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获取私人财产的权力。当公共目的需要私人财产而所有人不愿出卖土地时,政府可以使用其强制征用权于所有人处强征得其财产。但是,“国家征用权”并不表示私权利的无条件放弃或被剥夺,该权力的行使受到了严格限制。征收须具备三个要件:正当的法律程序、公平补偿、公共使用;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指征收的程序必须合法合理,公平补偿是美国公用征收的基本前提,公共使用即征收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美国将公共利益界定的权力赋予了法院。

    三、作答要求

    1.概括给定资料所提供的主要信息,以便于有关领导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问题。要求:紧扣资料,概括全面,文字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不超过500字。(20分)

    2.请对如何保障拆迁不损害群众的利益,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措施。300字左右。(20分)

    3.假设你是某政策研究室的工作人员,请用不超过400字的篇幅,对资料中钉子户事件所折射出的房屋拆迁问题提出对策建议。(20分)

    4.在我国,如何完善社会管理,应对协调不同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是当前各级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请你就我国政府如何妥善处理各类社会问题,写一篇文章,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要求:自拟标题,观点明确,联系实际,分析具体,条理清楚,语言流畅,字数在1200左右(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