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30日起实施。
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其加入的量不得超过允许限量,不能在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外使用。
小型餐馆和中型餐馆可以只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自行作废。
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处理区内,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对依法进行的食品监督检查和抽检,生产者、经销者不得拒绝。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食品抽样检验的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凡患有痢疾、伤寒、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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