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1999年2月日,储蓄户李某在某信用社储蓄所存入活期储蓄0无(活单),该储户于2月日(开户后第三天)前来总社储蓄所申请挂失,经办员吴某当即办理了挂失手续,但却末在存单底卡上注明“挂失止付”字样,挂失申请书末附上,也末登记“挂失登记簿”,2月25日,该乡何家村村民王某持李某活期存单来总社储蓄所办理支取300元,继续存200元手续,经办员吴某抽出存底卡计算守利息后,又签发了存入日为2朤5日,户名为李某,金额为200元的活期存单。王某就主样取走了现金及存单。3月4日,李某持挂失申请书前来办理转存手续,吴某没找到存单底卡,经对1月日的事后账务进行查找才确定该笔存款已王某取走,后经信用社及联社有关部门合同休家村村委佬了大量工作,才如数将款追回。
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今年1月在某银行存款7800元,3月的一天,存折被盗,张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银行挂失。该行工作人员接到挂失电话后,经电脑查对确有该笔款项,并口头告知张存款未被冒领,第二天,张去银行,银行告知存款已被冒领。现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此案。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有无责任?张能否要求银行赔偿?
甲系某信用社无实职的职工,有时协助该社储蓄人员冯某工作,张某系某厂会计,2001年2月25日甲偷刻了冯某的私章, 并于同月28日利用帮助他人工作的机会截留了一份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并偷盖了本社储蓄专用章,次日,甲将存单交张某,指使其填写“王红”的名字存款2万元,并盖好事先偷刻的私章,事后甲将2万元存单存根悄悄放至正常存单存根处待兑付。同日,由张某从该信用社存单本息计人民币20001.1元,甲分得17000元。请问张某和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
1999年2月20日15时17分47秒徐某因储蓄存单被盗到某储蓄所挂失。储蓄员告知挂失必须凭身份证,徐某即离开柜台回家。15时23分,储蓄员腾出手来再处理挂失的事,徐某只提供了姓名、没告知账号怎样查?储蓄员灵机一动,迅速找来当地制药厂的职工清单(徐某所在厂工资转存账户)。当查到徐某账号已是15时26分58秒。而徐某一笔900元存款已于15时22分35秒在该所另一储蓄所被冒领。等到15时48分徐某持着身份证来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她的存款已全部被冒领。
王三2000年8月19日发现未到期的储蓄存单1000元遗失,即向原存款储蓄所申请挂失。记账员张立经查,该存单已于2000年8月15日被支取,经办人为李小分,复核员林萍,支取人身份证件登记为吴强,于是不受理挂失。王三要求赔偿本息。储蓄所经调查证实,决定李小分、林萍赔偿本息。
孙某1999年10月15日存入B信用社储蓄存款10000元,存期3年,2001年10月16日“于某”持孙某的存款单前来代办提前支取,信用社营业人员只向于某索取了身份证件,就办理了提前支取,2002年5月20日孙某到信用社要求挂失,发现存款已被冒领,再找“于某”下落不明。
张某1997年5月10日存入A信用社储蓄存款2000元,存期1年,因存单不慎丢失,于1997年12月8日向A信用社申请挂失,并办理了正式挂失手续,当时因A信用社人员变动,忙乱之中未抽出储蓄卡片,挂失7天后为张某补发了新的储蓄存单,并提前支取。存款到期后一自称“李某”的人持原储蓄存单到 A信用社取款,A信用社按正常支取办理。后经联社检查发现账卡不符,立即查清了原因,由于找不到“李某”,此款无法追回。
储蓄事后监督的职责、任务是什么?
储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储蓄会计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200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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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