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显明不履行维修义务,使黄杉恒不得不雇人维修,且影响了黄杉恒居住,黄杉恒有权( )。
对于王某父母将熊猫肉煮熟分食的做法,说法不正确的是( )。
王某,16岁;毛某,15岁;卞某,14岁。三人均是我国南方某地区的在校中学生。2004年5月某日三人放学回家,路过一条山沟,突然发现一只小熊猫,三个人不顾一切地去追,不多时,便追上了熊猫。小熊猫用力反抗,于是三个人用石头、木棍一顿乱打,把熊猫打昏了,后用藤条将其捆起来,并用木棍往家里抬。由于熊猫被三人打昏,捆绑不得法,致使它在半路上就死了。三人将熊猫抬回家交给王某的父母,其父母将熊猫皮剥掉,将肉煮熟分食。根据这一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捕杀熊猫的行为属于( )的行为。
下列关于王某、毛某和卞某的违宪责任问题,说法正确的是( )。
汤显明不履行维修义务,使黄杉恒不得不雇人维修,且影响了黄杉恒居住,黄杉恒有权( )。
汤显明抵押该房的行为( )。
汤显明在城郊有一套住房3间,但年久失修,不能保证安全。黄杉恒想租来居住,汤显明将房屋状况如实告知黄杉恒,黄杉恒说这不成问题,遂与汤显明口头约定租期半年,就同妻子、孩子搬人该房。2个月后,适逢雨季,该房严重漏水,黄杉恒提过多次让汤显明维修,但汤显明一直未修,黄杉恒遂自己雇人把房修好,耗资200元,并因漏水,有10天时间在朋友处居住。因为自己要借钱买车,所以汤显明把该房屋用作抵押,告知抵押权人该房租赁的事实,但未通知黄杉恒,不久因无力清偿,该房折价归抵押权人许平之所有。
该房屋租赁合同( )。
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理论,对张、王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若黄杉恒没有住进房屋,又找到一处更便宜的住处,欲退房,则( )。
赵某构成何种犯罪?( )
张、王、李、赵四人为某厂职工,从2006年起四被告携带工具到电厂盗割高压线,其中一次盗割的是尚未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另外三次盗割的是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在共同犯罪中,赵某参与盗割尚未使用的高压线一次,被告王、张、李各参与盗割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三次。上述被告人每次作案后,由赵先将高压线藏在家中,然后再开车将赃物运走卖掉,赃款被同挥霍。
张某构成何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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