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A市甲招标代理机构公司与乙国有建设单位签订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由甲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乙建设单位H办公楼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H写字楼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千米,总投资约60亿元。2012年8月,甲招标代理公司与乙建设单位又就H办公楼工作招标代理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文件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作了约定,约定乙建设单位向甲招标代理公司另外支付编制招标控制价文件的酬金,酬金按中标价的1.8‰计取。在H办公楼工程招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在监理评标过程中,因实质性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甲招标代理公司重新组织监理招标。
事件2:在施工招标过程中,因乙建设单位确定的招标控制价过低导致流标,为了确保后续招标顺利进行,乙建设单位要求第二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事件3:在施工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一名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因食物中毒住院,招标代理公司按照其他四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确定丁施工单位中标。
【问题】
1.事件1中,甲招标代理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具体依据是什么?
2.在事件2中,乙建设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具体依据是什么?
3.试分析招标代理公司在事件3中的做法是否正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锅炉安装合同,乙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安装完毕电锅炉后,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安装服务不合格,因此迟迟不付货款。乙公司多次请求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但甲公司始终以安装服务不合格为由坚持不予支付。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一周后,甲公司向协议书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却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未予受理。
【问题】
1.本案中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由法院还仲裁委员会管辖?
3.如果乙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应由谁来裁定?
2014年4月,甲单位拟建办公楼一栋,工程地址位于B建成的W小区附近。甲单位就勘察任务与乙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承包商为丙建筑公司。
【问题】
1.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甲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W小区业主丁单位提供的W小区的勘察报告。甲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甲单位即通知乙单位不再履行合同。请问在上述事件中,哪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为什么?甲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2.若甲单位和乙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乙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与施工。
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原报告中并未指出。此时乙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2012年7月,A市甲招标代理机构公司与乙国有建设单位签订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由甲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乙建设单位H办公楼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H写字楼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千米,总投资约60亿元。2012年8月,甲招标代理公司与乙建设单位又就H办公楼工作招标代理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文件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作了约定,约定乙建设单位向甲招标代理公司另外支付编制招标控制价文件的酬金,酬金按中标价的1.8‰计取。在H办公楼工程招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在监理评标过程中,因实质性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甲招标代理公司重新组织监理招标。
事件2:在施工招标过程中,因乙建设单位确定的招标控制价过低导致流标,为了确保后续招标顺利进行,乙建设单位要求第二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事件3:在施工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一名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因食物中毒住院,招标代理公司按照其他四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确定丁施工单位中标。
【问题】
1.事件1中,甲招标代理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具体依据是什么?
2.在事件2中,乙建设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具体依据是什么?
3.试分析招标代理公司在事件3中的做法是否正确?
原告:某省B建筑公司被告:某省A房地产公司
2012年11月22日某省A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省B建筑公司与其他3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B建筑公司中标。2012年12月14日,A房地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项目向B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栽明:工程建筑面积74781m2,中标价格8000万元人民币,要求于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订施工承包工程合同,A房地产公司也就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
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A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13年3月1日,A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无可奈何的B建筑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但A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说明理由。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说明理由。
租船运输的方式包括( )。
中国A公司从加拿大B公司以CIF贸易术语进口一批检查设备,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A公司于4月10日按照UCP贸易术语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B公司接受信用证后,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发邮件要求A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A公司邮件回复同意展延船期及信用证有限期一个月。B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为5月10日,并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
【问题】
B公司是否能顺利得到付款?说明理由
根据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 )。
关于仲裁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有( )。
勘察人主要责任包括( )。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 )。
2011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会计
2010年高级会计师考试《高级会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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