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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某乡中学一名女教师李某怀孕期间,学校为了照顾她,将其一线教学工作改为在政教处工作。后来李某休满3个月产假回校上班时,却被学校告知她原来的工作岗位已安排了人,让她自己找单位。李某不得已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诉。经过县教育局与学校多次协调后,学校勉强留下了李某。这件事虽然得到解决,但李某觉得自己已经得罪了校长,怕以后给小鞋穿,最后还是调到另外一个单位去了。请分析:

女教师李某在整个事件中的行为有无不当或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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