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作为校方发言人。对给林森浩求情的人作出一个回应,请你现场模拟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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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同事闹矛盾争吵起来。领导让你解决,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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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人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某影像医学实验室。林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天17时50分许,林将上述物品带至421室,趁寝室无人之机,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室内的饮水机内,而后将试剂瓶等物品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4月1日上午,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并于当天中午前往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都没有供述其投毒事实,直到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投毒事实。
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不足以从轻处罚。2014年2月18日,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林森浩不服,提出上诉。他的上诉理由为:其系为作弄黄洋而投毒,在投毒后曾将饮水机内部分水舀出倒掉,并用自来水对饮水机内剩余水进行稀释,他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
2014年12月8日,上海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在这次庭审中,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提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同时,两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位辩护人则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谈谈对林森浩投毒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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