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答
主观

2012年8月,胡某、许某、赖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制造公司,胡某以一辆货车作为实物出资,作价 20万元,许某以一小间房屋作为实物出资,作价 50万元,赖某以货币出资 30万元。但是胡某的货车、许某的房屋虽已交付公司使用,但均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013年8月,公司因发展业务资金周转困难便向农村信用社借款 5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因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信用社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许某与该制造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

(1)法院能否支持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2)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试题出自试卷《2016年10月公司法自考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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