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
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和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问题:乙和丙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试述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甲在商场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掏出口袋的匕首说“你再不放手,我就捅死你”,乙无奈之下只有放手让甲逃走。
请问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简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简述保险法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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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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