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对于法定代理的认定认为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即称为法定代理权。()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钢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8月份将该批钢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旧金山,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8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9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钢材至迟应在9月20日之前发运。9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钢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钢材在自大连至旧金山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8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简述委付和代位权的区别。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无权代理的产生原因。
简述提存的效力。
简述执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候必须具备的条件。
提单
海上保险合同
汇票的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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