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答
主观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试题出自试卷《全国2009年4月自考《国际商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查看试卷详情
相关试题
  1.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钢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8月份将该批钢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旧金山,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8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9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钢材至迟应在9月20日之前发运。9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钢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钢材在自大连至旧金山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8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 简述委付和代位权的区别。

  3.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4. 无权代理的产生原因。

  5. 简述提存的效力。

  6. 简述执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候必须具备的条件。

  7. 提单

  8. 海上保险合同

  9. 汇票的承兑

  10. 逾期的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