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答
主观

杭州xx山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与日本H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公司”)签订了一份茶叶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5月份从上海发货。合同签订后,4月底,杭州公司得知了该日本公司被申请破产的消息,遂决定停止发货。

问: 

(1)杭州公司的做法有无法律依据? 

(2)若杭州公司在消息不确切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发货,要承担什么责任?

(3)若EI本公司以其在杭州的分公司的一批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如担保是充分的,杭州公司应该怎么做?为什么? 

(4)若日本公司确实被宣告破产,且也未能提供任何担保,杭州公司可以怎么做?

试题出自试卷《全国2017年10月自考《国际商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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