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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界限

试题出自试卷《公司法自考真题及答案2012年1月(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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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乙、丙三个发起人设立了正大纺织有限公司,公司经营多年后,甲打算将其持有的30%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丁。甲将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乙丙。乙表示同意转让,丙表示反对转让。事后甲认为其本人与乙都同意转让,所以已经符合法定的过半数通过的条件,遂要求公司协助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的理由是:第一、甲转让股权给第三人应当召开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但事实上甲只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第二、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需要股东过半数通过,但这半数不应当包括转让者本人;第三、股份转让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也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但事实上公司还未就公司章程修改召开过股东会。问题如下:(1)公司所说的三条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 论正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3. 简述我国立法对合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主要规定。

  4. 董事在哪些情形下需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5. 公司法

  6. 简述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意义。

  7. 简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案权的主要规定。

  8. 上市公司

  9. 破产管理人

  10. 公司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