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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破产法中的取回权与抵消权的区别。

试题出自试卷《公司法自考真题及答案2009年1月(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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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县的某物资公司已出现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物资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是:拥有各类物资价值50万元;拥有价值210万元的办公楼,但因之前的200万元贷款而抵押给了A银行;应收乙县B企业所欠货款40万 元;欠A银行到期贷款本息230万元(其中贷款本金200万元,贷款利息30万元);欠税款6万元;欠其他企业货款30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职工养老保险金共计15万元。此外,该物资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合伙从事出口贸易,结果经营亏损,尚欠某土特产经营部10万元加工费。问:(1)该物资公司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为什么?(2)如果该物资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A银行的贷款本息应如何清偿?(3)如果该物资公司和商贸公司均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土特产经营部如何申报破产债权?(4)如果该物资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何进行?

  2. 试论对公司集团进行法律规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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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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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下列关于重整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B.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 C.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D.在重整期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 E.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仍应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