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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军是刘明夫妇的独生子。1980年刘军与宋艳结婚,婚后生一子刘晓健。由于刘军夫妇工作较忙,刘晓健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

    2006年2月刘晓健的祖母病逝,刘明一年后再婚,此事引起刘军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订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刘军与其父不再来往。

    2010年2月,刘明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刘明要求儿子刘军尽赡养义务遭拒绝,刘军要求刘晓健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刘军与刘明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刘军对其父刘明是否有赡养义务? 

    (3)刘晓健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2. 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

    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

    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1万元。

    2010年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财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 

    (3)本案中1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3. 试述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效力。

  4. 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5. 简述我国《婚姻法》有关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6. 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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