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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拟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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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与乙结婚后打算做生意,妻子乙因与甲在经营方面意见不和,与丈夫书面约定:丈夫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存款全部由乙掌管。

    2009年甲以自己的名义向朋友丙借款十万元做生意。甲的生意刚有起色便遭遇行情变化,2010年之后甲的生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2012年债务到期后,丙开始向甲催还借款,甲称自己无力偿还,丙要求甲与乙共同偿还,甲拿出与妻子乙的财产约定协议,证明自己的生意与妻子无关,而丙对此并不知情。

    丙见索要借款无望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乙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之间的约定对甲乙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2)对于丙是否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3)甲欠丙的借款应如何偿还? 

    (4)若甲乙之间的约定是在甲生意亏损之后所做,那么该约定的效力如何?  

  2. 甲乙夫妇育有一子丙,丙不思进取游手好闲,虽已成年但没有任何收入,经常向父母要钱用于玩乐,父母不给便打骂父母。甲乙无奈与丙协商,夫妇二人不用丙养老送终,从此也不再给丙一分钱,脱离和丙的关系。丙自此离开了家。

    几年后,甲的老伴乙去世,甲因伤心过度一病不起。这时有人告诉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与丙的关系因双方的协商解除了吗?

    (2)甲能否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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