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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拟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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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乙夫妇育有一子丙,丙不思进取游手好闲,虽已成年但没有任何收入,经常向父母要钱用于玩乐,父母不给便打骂父母。甲乙无奈与丙协商,夫妇二人不用丙养老送终,从此也不再给丙一分钱,脱离和丙的关系。丙自此离开了家。几年后,甲的老伴乙去世,甲也伤心过度一病不起。这时有人告诉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甲乙与丙的关系因双方的协商解除了吗? 

    (2)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吗?

  2. 甲乙是夫妻,甲大男子主义,在家里向来说一不二,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主要由甲来决定。2012年在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甲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吗? 

    (2)如果乙主张追回甲出售的共有房屋,有法律依据吗? 

    (3)若甲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乙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起诉甲要求赔偿损失?

  3. 试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4. 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5.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6. 法定婚龄

  7. 收养的拟制效力

  8. 自愿认领

  9. 婚姻自由

  10. 下列选项中,收养无效的情形包括( )

    • A.某夫妻欲将自己13周岁的女儿丙送养他人,丙强烈反对但仍被送养
    • B.钟某(男,37周岁,单身,公务员)收养了家境贫困的大哥的5周岁的女儿
    • C.王某夫妻外出时遇车祸,妻子刘某死亡,王某受重伤并丧失劳动能力。王某欲将其4周岁的儿子送养,刘某的父母要求由他们来抚养外孙。王某拒绝了刘某父母的要求,将儿子送养他人
    • D.无子女的某夫妻(均为28周岁)从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养1名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