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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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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乙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1992年5月年夫妻二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名女弃婴丙,收养女儿丙后,妻子甲怀孕于1994年生下了儿子丁。1996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甲乙协议离婚,甲抚养女儿丙,乙抚养儿子丁,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用。2000年,乙与戊再婚,共同抚养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与丙是什么关系?何时成立的? 

    (2)丙与丁是什么关系?甲乙离婚对他们的关系有影响吗? 

    (3)丁和戊是什么关系?

  2. 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由于甲经常出差,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从1999年5月起,甲与女同学丙通奸,被乙发现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生活,甲乙为此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恶化,自2001年初两人分居。2004年1月,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甲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能否判决甲乙离婚?

    (2)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4. 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5. 简述计划生育原则的主要内容。

  6. 收养公证

  7. 亲等

  8. 夫妻约定财产制

  9. 婚约

  10. 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具体规定颇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

    • A.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职工
    • B.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
    • C.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
    • D.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