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2005年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花费5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6万元。
2006年12月,夫妻二人以丈夫刘某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刘某经营。
2008年10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妻子赵某是一位作家,婚后得稿酬2万元。刘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与企业员工李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赵某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如果赵某要求离婚,而刘某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刘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
(4)赵某能否在起诉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亲子关系
收养
婚姻家庭法
自然血亲
事实婚姻
在中国古代,以“三不去”对男子休妻进行限制,“三不去”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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