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
王平与卢颖于2003年举行隆重的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时王平、卢颖均为18周岁。2004年卢颖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争吵加剧,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04年底卢颖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王平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王平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平与卢颖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
(2)王平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应否准许?
(3)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之诉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应以何顺序予以审理?
(4)如果一审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可否上诉?
简论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性质、条件、具体办法。
徐艳的父亲于2001年底去世,留有遗产8万元,徐艳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3月徐艳与王强登记结婚,同年8月徐艳取得其父遗产4万元。王强在婚前购买轿车一辆供家中使用。2004年因王强赌博且屡教不改,夫妻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底徐艳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王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
就此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强可否分割徐艳继承其父遗产4万元?
(2)徐艳可否分割王强购买的轿车?
简述我国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
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
无效婚姻
登记离婚
分别财产制
亲子关系
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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