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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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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1万元。

    2010年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财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 

    (3)本案中1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2. 2005年,甲与丈夫乙吵架后想不开从自家阳台跳下,乙将甲送进医院后再未与甲联系,甲遂赌气也不与乙联系。甲经历多次手术,仍造成高位截瘫的后果,丧失了劳动能力。至2015年,甲不仅无力支付医药费、生活费,还欠下债务16万元,甲遂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偿还债务并每月支付1000元扶养费。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起诉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乙对甲是否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始于何时终于何时?

  3. 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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