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
20××年×月××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晓艳诉陈桂宾离婚一案。审判员杨立军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张晓艳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生育一子一女。后来夫妻感情恶化,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陈桂宾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年订婚,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闹,导致感情破裂。同时查明:原、被告共有夫妻财产平房五间;夫妻共同债务三万元;原、被告家庭承包耕地六亩。
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官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晓艳与被告陈桂宾离婚。
二、婚生子陈晓飞(5岁)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陈晓红(3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
三、夫妻共有财产平房五间,三间归原告所有,两间归被告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三万元,原、被告各自负担一万五千元。
五、家庭承包耕地六亩,由被告耕种。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诉讼费用××元由原告负担。××县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制作了案号为(20××)×民初字第××号的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如下:原告张晓艳,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乡××村村民。被告陈桂宾,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乡××村村民。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辩护词。
20××年×月,××省××市的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主任石新亮经人介绍,与××渔具店的刘大虎相识。后石新亮找到刘大虎,希望刘大虎在××市财政局找关系,搞一笔钱维修仓库。20××年×月××日,张进国到刘大虎渔具店买渔具,刘大虎向张提及此事,张进国当即表示可以通过关系弄到钱。20××年×月××曰,石新亮带着申请仓库维修资金的报告,到刘大虎的渔具店与张进国见面,刘大虎对石新亮说,现在办事不容易,想把事情办好最少要付30万元的活动经费。为了办成此事,石新亮将30万元打入刘大虎提供的银行个人账户。不久,刘大虎以活动经费不够为由,让石新亮将报告中资金的数额由750万元增加到1250万元。为此,石新亮再次将155万元汇入刘大虎提供的个人账户。在年底的财务审计中,事情败露。事发后,张进国一度外逃,后在亲友的劝说下,于20××年×月××日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自首后,张揭发了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属实。
张进国供述刘大虎将钱全部交给自己,此款已用于偿还个人的高利贷。张进国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供述基本一致。20××年×月××日,当公安机关再次讯问张进国时,张进国将以前的供述全部推翻,只承认自己拿了一部分钱。20××年×月××日,××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进国涉嫌诈骗罪,向××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进国构成诈骗,诈骗金额为185万元。
辩护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获得如下材料:
(1)证人张晓军(系刘大虎表弟)证实:当时商量此事时,刘大虎的女儿刘平说,自己的父亲年纪大且身体有病,让张进国顶罪。张晓军也做过张进国的工作让其替刘大虎顶罪。
(2)证人石云平证实:曾经当面问过张进国,张说刘大虎只给了自己一部分钱。
(3)案卷记载公安机关询问刘大虎共六次,证实骗取的资金均由他一人经手,并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4)××银行储蓄所提供的资金往来记录证实:储备库汇出的资金,已全部划入刘大虎名下的账户。之后,刘大虎提走了部分现金。
(5)证人杨文龙证实:张进国曾于案发后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共计45万余元。
(6)证人王树林证实:张进国向其借款8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以上材料证实,储备库支付的185万元并非全部由张进国一人占有。
张进国解释翻供的原因是:自己身负沉重高利贷,迄今未还,为了逃避债主追讨,才违心承认他一人把钱全部拿走了,想在判刑后躲进监狱逃债。在看守所通过学习法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才说出实情。
20××年×月××曰,被告人张进国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源作为辩护人。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张进国诈骗金额为65万元,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给予了减轻处罚。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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