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钟大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自己是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汇票的收款人星雨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发现汇票遗失,故申请公示催告。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12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
2013年12月18日,沙岗公司申报权利并提交了汇票,汇票记载出票人为钟大公司,收款人为星雨公司,付款方。为JT银行NY分行,出票金额为900万元,出票日为2013年11月28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28日。
背书人分别为:星雨公司、莲花公司、沙岗公司,背书人均在“背书人签章”处签章,但未记载背书时间。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013年12月30日,星雨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13年11月29日星雨公司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经非法背书后,现票据实际持有人为沙岗公司。
沙岗公司的前手莲花公司与星雨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沙岗公司取得该票据缺乏合法性。星雨公司请求确认银行承兑汇票权利归其所有。沙岗公司辩称,星雨公司在取得诉争票据后,在票据的背书栏签章,表明其同意票据转让或流通的事实,其不是票据最后持有人,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
星雨公司与莲花公司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其将诉争票据交付莲花公司作为借款,该票据的转让行为已经完成。沙岗公司以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该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法院查明,钟大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款支付给星雨公司,沙岗公司提交的汇票背书时间未记载。法院认为背书日期应视为票据到期日2014年5月28日前,而在汇票到期日前出票人已经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汇票上载明的票据权利应当归星雨公司所有。
星雨公司的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沙岗公司主张票据权利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问题:
(1)钟大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是否合法?
(2)星雨公司以自己与莲花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为理由,认为沙岗公司取得票据不合法,这个观点是否正确?
(3)法院以未记载背书日期,规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推定背书发生在公示催告期间,认为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此观点是否正确?
(4)此汇票权利人是谁?
案例:钟大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自己是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汇票的收款人星雨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发现汇票遗失,故申请公示催告。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12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
2013年12月18日,沙岗公司申报权利并提交了汇票,汇票记载出票人为钟大公司,收款人为星雨公司,付款方。为JT银行NY分行,出票金额为900万元,出票日为2013年11月28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28日。
背书人分别为:星雨公司、莲花公司、沙岗公司,背书人均在“背书人签章”处签章,但未记载背书时间。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013年12月30日,星雨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13年11月29日星雨公司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经非法背书后,现票据实际持有人为沙岗公司。
沙岗公司的前手莲花公司与星雨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沙岗公司取得该票据缺乏合法性。星雨公司请求确认银行承兑汇票权利归其所有。沙岗公司辩称,星雨公司在取得诉争票据后,在票据的背书栏签章,表明其同意票据转让或流通的事实,其不是票据最后持有人,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
星雨公司与莲花公司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其将诉争票据交付莲花公司作为借款,该票据的转让行为已经完成。沙岗公司以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该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法院查明,钟大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款支付给星雨公司,沙岗公司提交的汇票背书时间未记载。法院认为背书日期应视为票据到期日2014年5月28日前,而在汇票到期日前出票人已经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汇票上载明的票据权利应当归星雨公司所有。
星雨公司的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沙岗公司主张票据权利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问题:
(1)钟大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是否合法?
(2)星雨公司以自己与莲花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为理由,认为沙岗公司取得票据不合法,这个观点是否正确?
(3)法院以未记载背书日期,规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推定背书发生在公示催告期间,认为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此观点是否正确?
(4)此汇票权利人是谁?
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甲,承兑人是乙,收款人及以后背书人依次是丙、丁、戊、已,背书连续,最后被背书人是庚,汇票到期日是2014年1月11日。
由于庚公司人员变换,这份汇票被遗忘,直到2017年2月28日被发现。庚当日向乙请求付款,乙拒绝。乙称在票据到期前向甲收取了与票面金额等值的款项,这笔钱已在2016年9月退还给甲。
问题:
(1)这份汇票在2017年2月28日是否有效?
(2)庚有何救济办法?
(3)庚可以对甲、乙、丙、丁、戊、己都主张权利吗?
案例:甲公司为支付货款,签发并向乙公司交付一份自己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但收款人没有填写。乙公司为向西公司还款,将汇票交付给丙公司。
丙在收款人栏填写自己名称后将汇票背书给丁公司。票据到期,丁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
甲公司称:
第一,此汇票签发违反票据法而无效;
第二,此汇票是开给乙公司的,现收款人为丙公司,违反授权。
问题:
(1)甲的出票行为是否有效?
(2)丙填写票据是否违反授权?是否有效?
(3)丁可以对谁主张权利?
简述票据的除权判决具有的效力。
试述设定票据无因性的理由。
简述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票据责任关系上的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外观解释原则。
简述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的体现。
承兑行为应具备的要件包括( )
属于票据法中对人的抗辩的事由有( )
2005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旅游经济专
初级旅游经济师试题及答案一
初级旅游经济师试题及答案二
2005年初级经济师考试《邮电经济专
初级经济师试题及答案1(邮电经济)
初级经济师试题及答案1(保险经济)
初级经济师试题及答案2(邮电经济)
初级经济师试题及答案2(保险经济)
初级经济师试题及答案3(保险经济)
2014年经济师初级考试真题《建筑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