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负责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门是
精诚钢铁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在某市郊区建设了一个铸造车间,生产工艺是利用冶炼炉将废旧铝制品加温、加热后变成铝锭。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没有履行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开工生产后,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和采取任何防治污染的措施。结果排放的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其进行了查处。
请问:环保部门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哪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试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控制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2005年以来,渔民孙某等18人经当地政府批准在L县沿海滩涂合伙开办、经营了五个贝类养殖场和一个鱼类养殖场。2010年7月上旬,来自Q县的工业污水沿河道和灌渠倾泻而下,进入孙某等人的六个养殖场,致使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给养殖户造成巨大损失。经水产专家评估小组评估认定,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的严重超标是导致该养殖场鱼类、贝类死亡的唯一原因.同时,环境监测站也对这次贝类和鱼类死亡事故进行鉴定评估,认定向河道排污的Q县A、B、C、D、E、F、G、H造纸厂等八家工厂排放的工业污水中均含有造成鱼类、贝类死亡的物质。另有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的污水中也包含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等物质,对污染的造成也有一定责任。这次污染事故造成的渔业经济损失为1365.97万元.受害渔民根据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报告对九家排污企业提起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排放污水的侵害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65.97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八家造纸厂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污,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超标排污。八家造纸厂认为,他们已向环保部门缴纳了排污费,不应再承担污染赔偿责任;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污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九被告都认为鱼贝类死亡系原告人管理不善所致,与被告的污水排放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请问: (1)八个超标排污企业以已经缴纳排污费为由,拒绝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废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九被告关于鱼贝类死亡系原告人管理不善所致,与被告的污水排放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主张,法院是否应当采纳?为什么?
试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必要性及贯彻该原则的法律措施.
简述国际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方式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与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有何区别?
简述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
简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的“三化”原则
在废弃物和有害废物的国际管制方面,重要的国际条约包括
被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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