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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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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广场的一栋大楼出租给乙公司,每月租金150万元,按月收取,租期2年,从2015年4月1日起到2017年3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乙公司交付首月租金后,甲公司将楼房交与乙公司使用。2015年9月,甲公司因欠丙公司2800万元,便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在2015年12月底还债,丙公司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但是,直到2015年12月底,甲公司仍然未清偿丙公司的债务。

    2016年1月,丙公司要求乙公司向其缴纳租金,乙公司拒绝。从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乙公司以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抵押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既拒绝向甲公司交租,又不向丙公司交租,并要求甲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自己,甲公司同意但丙公司不同意。

    问题:

    (1)甲公司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给丙公司,是否需要取得乙公司的同意?为什么?

    (2)如果甲公司与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丙公司能否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楼房拍卖,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若乙公司提出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收取租金,以充抵甲公司的债务?为什么?

    (4)如果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债务,房屋管理部门是否准予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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