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答
主观

何某,男,某区中心小学教师。1993年11月,学校根据其教育教学水平,聘请其担任后勤工作,何某不同意学校对他的工作安排,于1997年6月18日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区教育局于同年7月7日作出了处理决定。决定内容为:关于何某的工作问题,目前我区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教职工的工作安排由学校负责。何某对此不服,向市教委申请复议。1997年9月8日,市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教育局的处理决定。 

(1)学校的决定与区教育局的处理是否合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2)市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试题出自试卷《2010年7月全国自主考试《教育法学》真题及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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