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某食品不安全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当场销毁相关产品。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辐射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凡患有痢疾、伤寒、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在其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
目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卫生部指定的标准,不得执行企业标准。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制定产业政策和指导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抽样检验的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散装食品的窗口、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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