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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试题出自试卷《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题及答案(2)备考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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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某市城郊10月25日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1)被害人甲系因暴力扼颈窒息死亡;(2)现场留有乙皮鞋印;(3)证人王某证实,乙与甲有恋爱史。但是近日关系冷淡、疏远,发现二人吵架,乙曾对王某说,不是甲死于我手,就是我死于甲手,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了;(4)甲尸体上的血迹,经鉴定与乙的血型相同;(5)经鉴定甲的颈部扼痕留有乙的指纹;(6)乙的父母证明,10月24日晚,乙在家看电视,10点钟回自己房间睡觉。

    问题: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2. 平阳市双林县建龙化工厂是一家合伙企业。2004年5月,县国税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建龙化工厂没有按照规定报告其全部银行账号。于是,县国税局依照其200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税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354号文件)对化工厂作出了罚款2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不服,认为县国税局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关于加强税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违法,因此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复议决定,化工厂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建龙化工厂对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何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化工厂认为县国税局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关于加强税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违法,是否可以在申请复议时对该文件一同提起审查?

    3.该行政诉讼应以谁为原告?

    4.该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在诉讼过程中,县国税局改变了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甲公司并未撤诉,此时法院是否应当驳回起诉?

  3.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4. 案情:蓝天公司是2000年3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总负债1000万元。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于 2006年6月1日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蓝天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与大地公司组建合伙企业;(2)以蓝天公司名义向跃进有限责任公司投资600万元; (3)聘任赵某为公司经理;(4)在公司内增设市场发展部,重点开拓海外市场。

    事后不久当蓝天公司的股东大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1)聘任公司经理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聘任;(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做出; (3)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而该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只达到 1/2以上,不符合法定人数;(4)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该次会议有1名董事因出差在外,书面委托了另一位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是非法的。同时,股东大会认为董事王某能力低下,不能尽职,遂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将其更换;

    董事会则认为,董事会的方案(3)与(4)完全是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并未越权。董事会的举行程序完全是合法的,所有方案均已得到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当执行。而且,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王某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

    问题:

    董事会的第(1)、(2)项决议方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5. 设甲方举证证明,因乙方违约致其不能如期履行与丙厂签订的洗衣机供销合同,丧失利润3万元。据查,甲、乙订立合同时乙方知道甲、丙之间的合同。那么甲方能否要求乙方承担这3万元的损失?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