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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是否不须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试题出自试卷《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精选精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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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民检察院只将陈某、李某二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做法是否正确?王某是否有责任赔偿张某所遭受的各种损失?

  2. 若赵某因购买了该公司的证券而蒙受损失,能否对广发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发行人和证券公司赔偿损失?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

  3. 背书质押后,后手继续背书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后手追索时,仅背书质押人免责还是质押背书后的所有背书无效?

  4.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是否不须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5. 公司成立后是否存在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除应补缴出资外,对其他股东是否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6. 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7. 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制,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

    (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3)在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简要说明理由。

  8. 破产债权包含所有的民事债权种类吗?如果破产财产100万,破产费用80万,共益债务80万,如何清偿?

  9. 案情: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问题:

    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10. 材料一:“勤于听讼,善已,然有不必过分皂白,可归和睦者,则莫若亲友之调处。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法则泾渭不可不分,情则是非不妨稍借;理直者既通亲友之情,义曲者可免公庭之法,调人之所以设于《秋官》也”。

    材料二: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坚持“辨法析理”,做到了“胜败皆服”。在审判实践中,宋鱼水法官注重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最终化解纠纷。其中,最常用的就是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宋鱼水法官时而给当事人算“声誉帐”,时而给当事人算“法律帐”,鼓励当事人息事宁人,做到“双赢”。

    材料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法院调解工作会议上表示,调解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司法要求,全国法院应把调解作为首要结案方式,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更大作用。

    【问题】

    结合上述材料,联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关要求,简要论述调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