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必须在发行价格确定前签订。 ( )
180.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应做定量分析。 ( )
178.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 ( )
179.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 )
177.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后主承销商应同时向外界透露有关本次发行的任何信息。 ( )
176.承销团中的副主承销商数量的规定为承销金额在5亿元以上、承销团成员在10家以上可设2~3家副主承销商。 ( )
175.股票上市公告书不需披露有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 )
174.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时,一定要报送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 ( )
173.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 )
17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能兼任股份公司的董事长。 ( )
17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可以不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反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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