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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权利与权力(职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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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论述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2. 试述权利与权力(职权)的区别。

  3. 被告人陈某,男,23岁。

    2011年9月30日,被害人刘某从江宁县搭乘货运汽车去三河县为儿子购买结婚物品。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县境内扒乘该车准备去三河县,被告人上车后发现刘某正在数钱,于是顿起恶念,趁刘某不备,用木棍将刘打昏,抢走其携带的现金3000余元,之后跳车逃跑。汽车行至三河县城关镇时,刘某仍在昏迷,被司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经一个多月的治疗,刘某痊愈出院。案发后,江宁、三河两县公安局共同侦破此案,将陈某抓获,但在该案由哪个法院审判上发生争执。江宁县法院认为,陈某在江宁县作案,但没在江宁县留下任何痕迹。汽车行至三河县才发现这一犯罪事实,应由三河县法院审判。三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地点在江宁县,按照刑诉法规定,应由犯罪地法院即江宁县法院审判,双方各自坚持自己意见,互不让步。

    请问:(1)该案应当由哪个法院审判?为什么?

    (2)如果两个法院各执己见,形不成共识,应当如何解决?

  4. 被告人蒋某,因抢劫且情节严重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蒋某提出上诉,也被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且同时宣布本裁定为核准死刑的裁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依法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蒋某突然提出,他有重大事情要交代。经讯问得知:3年前发生在本市的两起特大抢劫银行案是他认识的范某等人所为,在那两起案件中,共有5名人员死于歹徒的枪口下,另有60万元人民币被劫。蒋某还交代了范某等人现在的落脚处。根据蒋某的交代,公安人员抓获了范某等人并印证了蒋某说的话。于是蒋某没有被执行死刑,而是被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1)本案中,蒋某被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有,具体应按何种程序作出? 

    (2)本案中,如果蒋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则对蒋某有可能做出什么决定?分别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5. 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某闻声赶来劝开,在赵某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某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4)胡某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 简述审查批准、决定逮捕的条件。

  7. 简述刑事审判程序监督的内容。

  8. 简述行政拘留的概念、适用条件和期限。

  9.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0.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不包括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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