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非法处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律责任。
2008年8月20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有住房一套出租给乙居住,每月租金2000元,按月收租,租期二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当日,乙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入住。
此后,乙每月按期交租。2009年2月,甲因欠丙60万元,便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约定:如甲不能在2009年6月底还债,该房屋归丙所有。后甲在2009年6月底未能还债,丙于是在2009年7月起开始主张实现其抵押权,要求乙向其缴纳租金,乙以自己与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丙无权收取租金为由拒绝。
此后,即从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无论甲、丙怎样催促,乙既拒绝向甲交租,也不向丙交租,遂甲决定终止租赁合同。
问题:
(1)甲能否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给丙?为什么?
(2)甲与丙签订抵押合同后,抵押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3)抵押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甲是否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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