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钢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8月份将该批钢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旧金山,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8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9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钢材至迟应在9月20日之前发运。9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钢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钢材在自大连至旧金山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8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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