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xx山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与日本H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公司”)签订了一份茶叶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5月份从上海发货。合同签订后,4月底,杭州公司得知了该日本公司被申请破产的消息,遂决定停止发货。
问:
(1)杭州公司的做法有无法律依据?
(2)若杭州公司在消息不确切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发货,要承担什么责任?
(3)若EI本公司以其在杭州的分公司的一批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如担保是充分的,杭州公司应该怎么做?为什么?
(4)若日本公司确实被宣告破产,且也未能提供任何担保,杭州公司可以怎么做?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简述参加承兑与承兑的主要区别。
简述《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对承运人责任期限的不同规定。
代理人对本人的义务有哪些?
清洁提单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符合的条件。
预期违约
支票
D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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