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从发证日期起重新计算。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无需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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