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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