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应填写表格AAC-038(12/94)。
按照AC-145-6的规定,航空营运人在任何外站的航线维修必须由持有维修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按照AC-145-4的规定,在填写表格AAC-085(12/94)“完成维修工作概述”一栏时,要注明进行修理和/或改装以后对飞机重量和平衡的影响。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应填写表格AAC-038(12/94)。
根据AC-145-4的规定,表格AAC-038(12/94)第12栏“产品状态”主要是填写放行的零部件的技术状态,使用检测、修理、改装和翻修四种维修工作分类形式。
按照AC-145-4的规定,在填写表格AAC-038(12/94)第9栏“适用性”时,如果不知道零部件所能装用的机型,则可注明“不适用”。
按照AC-145-2的规定,确定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的审查收费时参照了工时成本原理。
按照AC-145-2的规定,国外维修单位申请中国的维修许可证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负责批准。
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对未在维修单位主办公地点明显展示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应处以警告。
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维修单位在完成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后,未签发维修放行证明返回送修人,将被处以暂停许可维修项目。
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在不具备必需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适航性资料、人员的情况下实施经批准的维修工作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视情暂停其部分或全部许可维修项目工作,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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